有報道指,有獨派人士已密謀騎劫民陣在元旦舉辦的遊行活動,除了叫含「獨立」、「分裂」等煽動性口號,亦將有人士揮舞「港英旗」及展示「香港獨立」物品,屆時,遊行活動除了會成為「獨派嘉年華」,也不排除有人將借機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威脅大眾安全。
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報道指出,部分獨派的原「領軍人物」不是已潛逃、入獄、或已趨低調,而部分嘍囉見機不可失,圖謀水鬼升城隍,以暴力和激進手段引起注意,從而「升格」做獨派小頭領,獨得境外金主垂青。個別獨派人士早前更到台灣乞憐,向不明日本人士卑躬屈膝,又或與到香港「播獨」的澳洲學者見面,獨派人士各施各法,尋求出位,增加曝光率,為爭做大佬鬥到你死我活。
過往亦曾發生獨派人士騎劫不同活動,如獨派人士曾策動「搶咪」、拆大台、改變遊行路線等,當中叫囂、推撞已屬等閒事,以往亦曾有獨派人士因被搜出藏有仿真鎗、縱火、製造爆炸裝置而被起訴,部分人更因此而入獄,可見獨派人士立心挑動社會矛盾,更三翻四次企圖破壞公共秩序,若然在某些群眾活動前警方已獲悉有關獨派人士將暗中搗亂的情報,更不能掉以輕心,警方和主辦團體更有責任去維持活動期間的秩序,有必要時警方更應限制活動的範圍、路線、集合地點,甚至限制人數的規模,而為了管理人群,主辦方亦須順應警方的安排,不要讓遊行人士從四方八面加入,以令現場秩序可受控,一旦活動失控,更應即時腰斬活動。
獨派人士明目張膽在公眾活動展示「港獨」、「自決」標語,或以口號支持「港獨」,這種公然煽惑分裂行為,本質已屬違法。如遊行或集會被「港獨」份子騎劫,若秩序失控或肢體衝突,已觸犯《公安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如在公眾地方打鬥、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非法集結、刑事毀壞、侵害他人身體等罪行。香港特區政府對「宣獨」活動須採取零容忍,如「港獨」份子不能參選選舉、不能擔任公職、不能組織非法「港獨」社團、不能透過實體或網上平台宣揚分裂訊息。若「港獨」份子組織、參與、主導、甚至騎劫集會或遊行活動,為了公眾利益,警方可不予向主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換言之,活動將是非法集結性質,而參加者將承擔後果。
任何形式的「港獨」活動,應絕跡大街小巷,街頭不應是「播獨」的平台,民眾更不應是「港獨」活動的布景板。若然遊行集會被獨派騎劫,為了社會秩序和一眾參與者的安全,主辦方須配合警方的臨場安排,如改道、縮短遊行路線,並減少煽情和標奇立異。獨派也好,主流泛民政黨也好,若利用他人充撐場面,為的只是拍張照曝下光,也只不過是在騎劫社會利益,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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