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港英政府怎樣對付「示威」?  文:寒柏

上月,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於在香港舉行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典禮致辭說明,維護國安與表達利益訴求並不矛盾,表達訴求渠道和方式有很多種,非指遊行不是表達利益訴求的唯一方式,亦表示從過往經驗,環保和民生等利益訴求很容易被騎劫。

上月夏寶龍主持「國安教育日」開幕
上月夏寶龍主持「國安教育日」開幕

多年來,港人一直都深信遊行示威是香港的優良傳統,證明港人擁有表達意見的自由。甚至乎有人把遊行示威與所謂的「香港核心價值」牽扯在一起。

既然把遊行示威說成是「香港核心價值」,港英政府年代又怎樣對付遊行示威呢?直至67年暴動後,港英政府又如何繼續管理香港呢?

港英政府由1841年至1997年期間,總共治理香港達156年。多年來,所謂的「香港核心價值」,當然是維護英國人在香港的權利及好處,一切以英國的商業利益為優先。英國政府為了維護在多個殖民地的經濟利益,都以高壓手段管治,並凡事以英國資本家優先。這種對英國資本家傾斜的態度,當然引起各地的社會及民生矛盾。最終,香港於1967年爆發大規模暴動 (其寶,67年之前,香港當然亦爆發了不只一次的暴動)。港英政府當年以一如過去的以雷霆手段,引用《維持治安條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及普通法的相關條文,並頒布不少緊急法例,大規模及快速地拘捕當時的暴徒及示威人士。

於1967年底,港英政府還對《公安條例》作出重大修訂,並於1970年就暴動罪作進一步的修訂,其中,暴動罪的刑罰由原本的最高入獄2年大增至10年。此外,港府亦規定所有公眾集會須事先向警方申請牌照。

在暴動之後,港英政府有沒有檢討過一直以來對殖民地所實施的「高壓政策」呢?有否放寬對遊行示威的監管呢?答案是否定的。

於1971年,港英政府進一步收緊條例,收窄合法公眾集會地點至維多利亞公園、香港大球場、九龍公園、佐敦道英皇佐治五世公園及摩士公園等5處。示威的「發牌制度」一直沿用下去,至1980年才修訂設立在公眾地方集會的發牌制度。但無論如何,只要集會人數達30人以上,或遊行人數達20人以上,便需要申請。這是否代表只要人數較少的遊行或集會便可以「很自由」了?答案亦是否定的。港英政府的普通法中的法律一直保留不少讓警察易於執行的法例。即使你只有一個人,只要有理由懷疑你對公眾秩序構成威脅,便已經可以把你拘捕了。

維多利亞公園
維多利亞公園

簡單來說,在殖民地政府管治日子裡,港英政府絕大部份時間對集會、遊行及示威的監管都從嚴,對暴動更是採取雷霆手段鎮壓。這與普遍港人現時對港英年代的回憶或認知完全不符。把集會、遊行及示威說成是港人的「核心價值」,更是有點「天方夜譚」了。

所謂「一手硬」之外,尚要有「一手軟」。但港英政府年代的「一手軟」到底是怎樣呢?當年英國政府在暴動後,又有沒有向港人「派糖」呢?

據港英政府的「官方說法」顯示,於67年之後,港英政府相對重視民生課題,例如港英政府官員會出席民間節日活動,並與眾同樂。還開始興建一些社區設施,讓年青人玩樂及做運動等等。這亦反過來證明,港英政府治理香港的首126年裡,連基本民生及公共設施都沒有怎樣建設過。值得一提的是,在「二戰」之後,英國政府甚至乎提出立刻把香港歸還給內地。這亦從另一方面證明,港英政府在首百多年的管治裡,根本沒有好好想過如何經營好香港。

當然,1972年以後,麥理浩港督開展了香港的「黃金十年」。這亦可以算是一種「懷柔政策」。其後,港英政府提出「10年建屋大計劃」,打算為180萬名市民提供房屋。港英政府以大規模「移山填海」的方式,興建「新市鎮」。除了「公屋」外,亦為夾心階層興建「居者有其屋」,為市民建立置業階梯。

香港移山填海
香港移山填海

麥理浩於任內與建了6個新市鎮、33個「公屋」屋邨、16個「居屋」屋苑、重建了11個屋邨。於他卸任後,港英政府於1987年才完成了「10年建屋大計劃」。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港人的住屋問題之外,麥理浩任內亦規劃了「地鐵」,並推出了「9年免費教育」及成立廉政公署等等。即在大方向上抓緊「房屋」、「交通」、「教育」及「貪腐」等4大範疇。

前港督麥理浩
前港督麥理浩

如此,英國政府其實並沒有向香港人「讓利」,即沒有真正的「派糖」,只是撼動了當時不算強大的「土地利益持份者」,並加快建屋及建路。此外,就是增加了對教育的投資,亦打擊了當時社會的貪腐問題。

有人把香港的成功歸功於港督麥理浩。但其實港督麥理浩只能算是替英國政府在港實施「懷柔政策」,並重新負擔起作為一個政府對民生建設及管理的基本責任。

香港於上世紀80年代後的經濟起飛,則受惠於內地的經濟改革開放。香港積累的財富,亦是港人上一代努力工作及建設的成果。重點是,英國政府並沒有向香港人「派糖」。甚至乎可以說,英國政府亦透過香港,從內地經濟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得到了不少好處。

至於,港英政府在什麼時候才放寬對示威、集會及遊行的監管呢?大概在發布《中英聯合聲明》之後。換句話來說,英國在確定於1997年需要歸還香港予中國之後,在踏入「香港回歸」的最後倒數日子裡,才對於公共秩序的監管開始放鬆起來。

例如,於1987年,港英政府年廢除了「假新聞罪」。於1990年,港英政府廢除了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的申請條文,並取消了遊行集會所需的申請牌照之要求。此外,於1991年,港英政府制訂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企圖進一步削弱《公安條例》下所賦予執法機構管理治安之權力。

總的來說,港英政府在156年的管治裡,有至少146年的時間對集會、示威及遊行的處理都是從嚴而非從寬。

文:寒柏

從事金融業,亦為自由撰稿人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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