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終於獲得議會通過並成為法律。除了新增了反間諜罪、外國干擾罪、透過與外國勢力聯繫的外國行為罪、破壞罪等,最令人矚目的肯定是有關防止和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措施所賦予政府的權力。
在英國國安法下,只要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Foreign Power Threat Activity)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哩內之任何地方高達五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法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及給予該人士機會作辯。當國務大臣向法庭申請該法令時,除非法庭認為申請「明顯犯錯」(Obviously Flawed),否則必須批出所要求之法令。
英政府可肆意拘捕監禁
這還不足夠,在法例下被禁閉人士不許享用一般金融服務,包括擁有或使用銀行戶口、不可使用任何電子器材包括電腦和手機上網,及不可與指定人士聯絡等極其嚴苛之限制。
這些條文明顯地違反了最基本的人權;例如《國際人權公約》第9條(2)規定「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士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3)「因刑事罪名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速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4)「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申請法庭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第14條更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必須給予充分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立即接受審訊,不得無故拖延等權利;第17條規定任何人有通訊自由;第19條規定人人有接受通訊自由等條文。
條文不為國際關注
奇怪的是,在網上找找,卻看不到英國人對如此嚴苛及漠視人權的法例有什麼公開批評,甚或提出異議的新聞或信息。國際社會及傳媒就此更哼也不哼一聲。事實是,整條法例由提出至審議到通過歷時近一年,但從來也見不到任何公開嚴肅討論或西方傳媒廣泛報導。
當然,不同國家、不同社會在不同文化背景和制度下可以有不同方式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但如果人權是舉世價值的話,那麼這些價值是否只局限適用於某些國家、某些社會、某些地方?仔細看看我們的香港國安法,條文定義清晰,亦沒有如英國國安法中那種漠視人權、定義模糊的條文,為什麼卻成為眾矢之的,被英、美、和其他西方國家利用作孤立香港的「理據」?
有人可能說:「啊!但他們有一個民主制度。」但不正正是這個民主制度制訂這些法律嗎?也有人可能會說:「啊!因為他們的官員是可信的,是不會濫權的。」但這結論是從何而來?是因為他們白皮膚?還是黃皮膚的人一定會濫權、一定會貪污?
我不要求任何人譴責英國,也不要求西方媒體批評這條英國國安法;我只是希望大家平心靜氣,以事論事,從香港國安法的條文出發,以非政治先行的立場態度,客觀理性地看待香港國安法施行情況,研究有什麼地方可以繼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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