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對亞桑奇和黎智英的人權持雙重標準! 文:束健銘

👉🏼 *近日,美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委托的數位「專家」,對本港正進行審訊的黎智英涉嫌觸犯《國家安全法》的案件指手畫腳!其指稱內容只是籠統地以管中窺豹式地粗畧地查看相關資料,卻大言不慚地指稱這次檢控是違反黎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公平審訊和選擇律師等等…權利。 但是,這些「專家」連香港法庭審訊都沒有出席,對涉及案情的相關資料亦不知內裏乾坤,便在大放厥詞,這並不是負責任的專業研究!因完全罔顧事實及香港2019年暴亂的始末詳情和相關法例,而在審訊初期,已作「黄狗射尿」式的盲目指控!*

👉🏼 *首先,要考慮的凌駕性原則是所載述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第一,無論是言論自由或是集會自由,香港法例和案例已清楚指出,所有的合法集會是須事先得到執法部門的批准,不然便是違反《公安條例》的相關條文!近代所提到的「公民抗命」,簡而言之是消極和不合作的行動的表達方式的抗爭,但本身並不必然是合法行動!*
👉🏼 *第二,至於透過任何行動企圖或旨在顛覆政權或國家,便是觸犯香港《國家安全法》;其主權國家或地區有權自訂法規,審訊有關違法者,外國是不能干預!*
👉🏼 *第三,至於指定法官審理此等案件,亦是公平審訊。查實香港法庭是已將所有案件分門別類,民事、刑事及商業組別作分類,現只將新形勢下的刑事類案件中,涉及國安案性質,細分用以特案特辦,何罪之有? 況且,一旦上訴,都是由慣常法官組合處理!*
👉🏼 *第四,至於剝奪選擇律師的自由權利的指控,現已透過「人大釋法」的指引,和隨後的相應立法,而加設定特首批准證書程序,審批外國律師資格,才可在港處理此類案件。這不能說是剝奪黎的聘請律師自由!查實他原欲聘的英國的資深大律師Tim Owen,雖是刑事法的大律師,但他並非專長於人權和國家安全法的專家;而英國過往數百年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亦鳳毛麟角。 香港《國家安全法》條文是新的法例和以中文立法為基礎草擬條文,真看不到任何迫切理由,支持他作辯護大律師不可!況且,現在代表黎作辯護的是香港著名的資深大律師,並屢次為其他的《國家安全法》案件作辯護,有何證據表示他是不稱職?不然,這便是缺乏實質的武斷指控!*
🤔 *這些「專家」竟然凌駕香港司法機構的職能,在未經審訊前,便貿然要求釋放黎,這昭然若揭地為美國出頭,試圖以政治手段,踐踏香港司法獨立,更無知地干擾中國主權!*

👉🏼 *反觀,另一案亞桑奇案件,聯合國卻只有其「酷刑專責調查員」在今年二月底才發聲,因亞桑其的健康情況,要求不應將他引渡,以完給他的健康,帶夾不可補償的永久傷害! 他自2010年,便捲入「維基洩密」風波,但擾攘至今已十數年,仍被拘禁,他的最後上訴英國上訴法院,抗拒美國政府對他進行遞解令!他首先是被瑞典發出緝捕令,因涉及幾宗性罪行;而向英政府申請自英引渡他回瑞協助調查。他在2012年便進入英國的厄瓜多爾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但瑞典在2019年間终於停止調查他所涉及的性罪行。事件擾攘數多年而在厄瓜多爾政府「易手」後,在2019年,停止給他政治庇護而逐他離開領事館;令他因違反担保令,被英國法庭判監禁數週。美國才在此時啟動引渡申請,指控他前後涉及18條間諜及其他入侵電腦的洩密罪行他負隅頑抗,現在英仍繼續扣押,雙方已陳述完畢,現正等候反對引渡申請結果;但他前後已因不同理由被扣押超過十數年!最諷刺的是涉及此案的「吹哨者」軍方「戰略分析員」Edward Manning,因涉漏有伊拉克空襲和及阿富汗戰爭和美國軍人員的通訊紀錄,經定罪35年後在服刑;但他在服刑初期,便提出「性別重置」申請,由男變女,在只服刑7年後,更被當時的奥巴馬總統特赦!至於伊拉克及阿富汗戰爭已是「明日黃花,,但美國現仍窮追猛打亞桑奇;他祖籍的澳洲政府,詐看不見,而《聯合國》的呼籲,只在其上訴聆訊前曇花一現!*

👉🏼 *《聯合國》這些「專家」,無的放矢,為其「主子」仆心仆命,居心叵測,實是想延續2019年的香港「顏色」;以新的手段再亂香港,再以政治行動干擾香港司法獨立,英國外相在最近得見中國外長,仍拾人牙慧;阻撓香港依法審訊疑犯黎智英。政府須提高警覺及當機立斷,防止黑暴或外國在港與其「代理人」以此再次反中亂港!*

 

文:束健銘

大律師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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