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3月8日在北京召開,期間全體代表聽取和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和最高兩院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委員長趙樂際在向大會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他指出要加強憲法理論和宣傳教育,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憲法的重要論述等,至於港澳論述方面,趙委員長表示要加強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宣傳教育。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向大會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到「保護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僑胞、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法律合作對接平台,推動大灣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支持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為仲裁地,明確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可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最高院報告也意味著「港資港法港仲裁」的重要性,並已納入官方工作報告,進一步豐富「港資港法港仲裁」的理論,繼而規範實際操作和執行機制,較全面保障港資企業和香港同胞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權利和投資利益。

今年2月14日,隨著最高院和司法部聯合發布多項新措施,進一步擴大「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適用範圍,「港資港法港仲裁」隨即生效。這也是2024年10 月《CEPA修訂協議二》內容的落實,生效後,在大灣區內9個內地城市設立的港資企業如遇爭議,視乎雙方(多方)所簽訂的法律協議,可以選擇以內地或香港特區作為仲裁地以解決商事紛爭。這也是繼去年10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即「CEPA」)《修訂協議二》內容的落實;另外,最高院及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對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建設,並完善仲裁與訴訟對接機制和司法支持監督機制給予意見,有利促進大灣區法治建設與跨境法律服務的體制融合。同時,「港資港法港仲裁」也是香港律政司於2024年4月12日發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確立「三連、兩通、一灣區」的基本方針,積極透過機制對接、規則銜接、人才連接三個範疇作為「三連」,推動灣區法治建設硬件、軟件的互通,實現區內不同城市強強聯手和各展所長、不同法律制度相互協作和各顯其利的「一灣區」目標,助力大灣區利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優勢,延續香港特區的優質法律服務,創造營商條件。
「港資港法」適用於深圳和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企業(不論投資佔比成分),皆可選擇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法律;「港資港仲裁」適用於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 (澳門以外) 的港資企業可以在合同協定香港為仲裁地。
香港特區實施以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再以普通法為主的法律制度,而粵港澳大灣區 (除了澳門同時實施國家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實施大陸法) 均是執行以大陸法體系的中國法律。「港資港法港仲裁」是創新,成為大灣區法制特色,更是「一國兩制」尤其大灣區內的公司法務和民商法實踐的進階版,助力香港資金和專業人士落戶大灣區其他城市,繼續鼓勵外資以香港作為投資跳板進軍龐大的大灣區市場,提供更靈活法律服務選擇,更推動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長遠來說,香港須創建除了執業律師和大律師以外的涉外仲裁人才聯合培養培訓工作機制,讓具法律知識和豐富經驗的香港資深專業人士同樣可以參與提供涉外法律和仲裁服務,共同獻力大灣區的新質生產力。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