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 文:湯家驊

屠龍小隊一案經過百多天的公開審訊,恐怖行為證據確鑿,卻差不多全部被告被判無罪,令社會嘩然。社會反應可以理解,但從法律角度看,控罪是「串謀」,環境及污點證人有關是否有協議之證供才是關鍵;從這角度看,陪審團的決定雖是令人失望,但不能說是全無可能。

陪審團制度在很多文明先進國家早已為人詬病。多年前曾經處理過一宗誹謗案,案中原告是諾貝爾獎得獎者,乃社會名人,代表他的亦是行業中之極資深前輩。原告資深大律師在結案陳辭中引用一篇新聞報道,指原告可能需就官司付出400 萬元律師費。這是頗為卑劣及有違專業原則的伎倆。首先,誹謗罪要賠償的是名譽受損,而非金錢受損;其二,新聞報道並非事實,亦無從稽考其真實性;其三,原告勝訴已可獲堂費,再加律師費是雙重賠償,明顯有違法理。

儘管我即時反對,法官亦一再明確指示陪審團需把這誤導性陳辭摒於考慮之外,但結果陪審團仍判原告獲賠償400 萬。明顯地,陪審團並不接受法官之明確指引,純粹以同情心判決案件。這正是陪審團制度的一大弊處。

大陸法國家絕少引用陪審團制度,近年亦有不少普通法國家放棄這制度,但《基本法》第81 及86 條明確規定陪審團制度予以保留。在西方眼中,陪審團制度亦代表我們的司法制度有別於內地,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石,不應,亦不能輕易動搖;但我們確實要優化這制度,要從如何增設上訴渠道令有違事實和原則的陪審團判決得以合理糾正這方面思考,才符合三中全會精神。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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