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制派「初選」不符民主選舉原則 文 : 朱家健

非建制派各路政客劍指9月6日立法會選舉,據稱將就某些地區直選議席及功能界別進行所謂「初選」或協調,來定出代表非建制派出線的名單,被勸退者或在「初選」敗選者則需承諾不會報名參加官方的來屆立法會選舉。其中,單在九龍西地區直選便有約15張非建制派名單聲稱有興趣出選,再據說,在非建制派「篩選」或「初選」,又將再在報名參選後以「民調」來「說服」已入閘的非建制派名單「棄選」。

非建制派的初選沒有法律基礎,更沒有任何認受性,更何況,個別有意競逐立法會選舉的非建制派準候選人認為,「初選」並不代表整個非建制派光譜,未能代表非建制派候選人和選民,也反對欽點立法會選舉名單;而且「初選」為非建制派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增加額外曝光,因而衍生選舉開支,候選人需要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第37條於選舉結果於憲報刊登的日期或宣佈選舉程序終止的日期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及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如有任何非官方進行的民調涉提早令非建制派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前曝光及/或增加曝光次數,同樣或涉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

立法會選舉在提名期成功報名和被確認選舉資格後,是沒有退選機制,如果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

另外,由於非建制派圍爐抱暖的所謂「初選」是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在「初選」名落孫山,或因中間人出面「被協調」、「被勸退」,只要符合法定報名條件,落選者其實可以大條道理去報名競逐立法會議席,若有人士誘使選民不投票予「初選敗軍」,則屬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若有人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參選或(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則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

為了在比例代表制的立法會地區直選及區議會(二)功能界別增加勝算,非建制派竟以「初選」操作機制不當限制潛在候選名單出戰,借此減少競爭,剝奪同路人的被選舉權,這種篩選或強迫候選人/準候選人棄選,與民主選舉原則背道而馳,另或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廉政公署可以主動介入調查,還香港一個守法、健康和公平的選舉文化。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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