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界應該走獨立自主的路 文:沈豪傑

在英國政府和英國國會的壓力之下,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和副院長賀知義(Patrick Hodge)終於宣布,辭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職務,引起香港法律界一片嘩然。他們辭任的理由,是因為他們認為《港區國安法》的生效令情況難以決擇,而繼續留任將等於為一個背棄了政治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

誰在破壞香港的法治?

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這個安排,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2條所賦予的權力而設立的。雖然《香港基本法》只說明香港的終審法院是「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訊,而非「必須」,但自回歸以來,香港的終審法院一直都有邀請海外法官,而傳統上英國的樞密院及後來的最高法院都有派法官到香港的終審法院擔任非常任法官。香港也一直對這個安排引以為傲,認為此舉可吸收不同國家的普通法經驗及加強世界各國對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的信心。

筆者對於委任非常任法官這個安排也是支持和贊同的,因此對於兩位法官辭任的決定感到遺憾。但韋彥德在他的聲明已清楚說明,英國派出法官到香港終審法院是因為當年英國政府經評估後認為此舉符合英國的國家利益。韋彥德同時表示,他是認同英國政府不希望英國法官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擔任法官這個看法。明顯地,他們辭任非常任法官一職根本是一個政治決定。由此至終,英國考慮的都是他們自身的利益,當他們認為繼續派出法官到香港是不符合他們的利益時,便會如現在一樣阻止他們的法官來港,香港的名聲和利益是否受損,根本不在他們的考慮之列。

繼續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

雖然筆者並不希望發生,但隨着英國這兩名最高級的法官離任,恐怕其他英國法官都會陸續跟隨,而更進一步其他「五眼聯盟」的國家,包括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的法官都可能會相繼辭任。過去一段時間,香港都有立法會議員提出,我們可以邀請這些西方國家以外的普通法地區的法官到香港終審法院擔任非常任法官,例如東南亞國家等等,以填補這些西方國家法官的空缺。

但為何我們必須要邀請其他國家的法官到香港參加審訊呢? 是否我們的法官太不濟,所以一定要請「外援」? 這些國家的法官素質,是否一定高於香港?如果這些地區的法官根本不能在香港的終審法院帶來太多貢獻,我們是否堅持隨便找幾個「花瓶」過來「充撐場面」,然後對外宣稱我們仍然有海外法官?如果將來連這些國家的法官都因政治壓力而拒絕來港,又或是獲委任後辭職,香港司法界在國際的地位會否進一步受損?

香港司法界應有的「制度自信」

其實,香港的司法界已有過百年歷史,雖然我們的普通法是來自英國,但這並不代表我們的法律人才比他們或其他普通法地區遜色。香港回歸已接近1/4個世紀,社會亦出現了一些變化,外國法官的經驗和知識,是否適用於今天的香港?為何我們的法庭就不能夠自己當家作主,一定要有海外法官的背書才能保持國際社會對我們的信心?多年以來,香港法律界培育了不少出色的律師和法官,在世界享負盛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有能力發展出一套合適我們,而又值得其他普通法地區參考的法律和案例。

正如習近平主席所言,今天的中國,應該要保持「四個自信」,當中包括制度自信。而這句說話,也適用於今天的香港。現在,不是香港刻意要將海外法官排除於外,而是他們出於自身國家的利益要捨我們而去。我們應該認清楚目前的地緣政治現實,不應為了爭取西方國家的認同而委曲求全,浪費時間嘗試去說服已有既定立場的他們,挽留不能挽留的人。事實勝於雄辯,我們應該相信,即使沒有外國的法官,憑我們自身的人才和努力,香港仍然能夠堅守我們的法治和司法獨立,並透過進一步完善我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顯示出我們保障人權和自由的能力,令香港成為世界上其中一個最先進的司法體系。

文:沈豪傑

事務律師、區議員、學研社成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