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應因時制宜 文:朱家健

7月10日,立法會三讀通過《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包括廢除部分現行條例中,已經過時落伍的條文或表述,其中,修訂包括修改或廢除一些包含具殖民時期色彩的字眼,例如「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底繼位人」、「總督」、「總督會同行政局」、「殖民地」、「立法局」、「行政局秘書」、「官方」(英文文本內的「Crown」)、「英國政府」、「國務大臣」、「維多利亞」、「領海」等已不適用字眼;此外,條例同時廢除由英國法律賦權、關乎英國法律或用以豁免英國法律下某些規定 (該等規定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而不再適用於香港)的過時附屬法例。

香港特區已回歸27個年頭,很多法例宜去殖化,但因不同原因而耽誤了27年,就算連英女皇都仙遊了,在香港的法例仍見到她的影蹤,可見香港這方便的工作仍要繼續努力;畢竟,法例是賦予執法者運用權力的工具,也是規範社會行為的契約,如果法律本身已是過時,或寫得一塌糊塗,將會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是次修訂是繼《釋義及通則條例》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煽動意圖等,再次修訂一些與港英年代立下並已落伍的法例和字眼,讓香港特區法律因時制宜,與時供進。

現時,仍有大量由港英年代立法、仍保留殖民時期色彩,未必適合香港特區的法例,與新界土地有關,都有已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今次修訂《202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也意味著回歸後歷任律政司司長未有做好工作,27年的耽誤,是否律政司部門也應該被問責?

日不落不再,英女皇已去世多年,法例仍留下前朝遺物,筆者多年前也曾提出要把不適合的詞彙等從條文移除,其實,從海量中英文法律條文中篩出過時描述,以現在人工智能的應用是可以做到的。當然,隨著條文的廢除刪減,法律教科書和教材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隨著香港特區政府剛啟動法例「去殖」,法律界也要思考和考慮拋棄其他仍然保留殖民時期的傳統,包括個別法院的法官和大律師戴假髮的傳統等。此外,回歸了27年,香港特區政務官系統須去殖,中小學教科書和考試制度連評分機制要徹底去殖,而香港仍保留著不少殖民時期遺產,這包括在香港中上環、旺角等主要街道、醫院也保留著殖民時代英國人的名稱,至於是否保留這些特色,也值得商榷;而原來,香港在回歸前鑄造和發行、刻有英女皇頭像的一角、兩角、五毫、一元、兩元、五元硬幣和十元、廿元、一百元紙幣現在仍在香港流通和可以通用,然而,這些貨幣可能已在市場上流通了近40年,不少已鏽色斑斑,香港特區政府宜考慮回收並停用這些貨幣。

法律的功能,是要規範和處理現時社會遇到的問題,回歸後,香港已不再活在港英時期的陰霾,為蔭護殖民主義和英國法律的舊法例也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這些用在「整人」而不是「整治」的法律,應該被適時修改或廢除。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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