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流醫病」法理上難阻止 文:陳凱文

在日前的立法會會議中,有議員提到已移民者「回流醫病」的問題,認為「做法衍生額外及不必要的公帑開支,不符合本地社會最大利益」,又指政府在財赤下討論削減兩元乘車優惠,是「對自己人非常嚴苛,對外人非常慷慨」、「食窮我們的特區政府」,促請政府「刀口向外」,只是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質疑「外人」之說,指對方一樣持有香港身份證。

其實,現時已移民的港人是否「外人」的界線模糊,主因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頒布了《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容許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除非主動申請退出中國籍,否則不會因為有外國居留權而自動喪失中國籍,他們亦可在移民之後跟其他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一樣,不會因為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而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因而可在有需要時「回流」,繼續享有永久居民一樣的福利。

某程度而言,《國籍法解釋》的安排是源於當時《中英聯合聲明》簽署時,容許港人在回歸前所申請的BNO護照,可在九七後繼續持有並用作旅遊證件之用,其條件是英方不會賦予BNO護照持有人居英權。另一方面則是方便回歸前已取得外國居留權的人,能夠「回流」或選擇留港發展,所以單純從法理上而言,港人移民後仍可因為保留中國籍而繼續享有福利,很有可能是基於刺激港人「回流」的考慮。

因為從憲制上而言,《基本法》第24條只述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取得的條件,並沒規定身份取得後不能喪失,否則現時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離港36個月後喪失永久權的規定,亦可視為違憲,同時意味着港府其實可以透過本地立法,規定香港永久居民即使有中國籍,但是在離開中國境外一段時間後不回港 (離開時間可以比非中國籍的長),亦會喪失香港永居權,要取回則要重新在港住滿七年。

有人或許認為,即使不涉及永居權的褫奪,現時智能身份證記存出入境紀錄,並非什麼難事,意味着政府只要有心的話,大可以規定公立醫院在收費前,用讀卡機獲取病患的出入境紀錄,如回港前已出國超過一段時間,便須支付全額或半額費用,只有回港後重新居住一段年期,才能重新獲得醫療補貼。可是如此的政策修訂,可能要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政策會否只局限於離開國境的港人,回鄉養老的港人則不包含在內;二是修例會否引來司法挑戰。

以當今科技而言,要解決第一個問題並不困難,特別是陸港兩地資訊互通的話,更能確保不會有人在內地機場返國,再冒充自己只是從內地回港。比較麻煩的是司法挑戰,特別是終院於2013年的孔允明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原有的來港7年才可申領綜援規定違反《基本法》,當中法院認為政府在04年的修例增加了居港期限是一種倒退(retrogressive)措施,不符《基本法》第145條「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的規定。

以此推論,若在現有醫療福利政策下,加上離港不得超過某段時間的期限,也有可能遭遇同樣的司法挑戰,而且有可能跟孔允明案一樣,被法院視修例為「倒退」而非「改進」,因而違反《基本法》第145條。由是觀之,所謂「回流醫病」的問題,可能還是要由政府直接透過立法手段,規定港人在離開中國某段時間後自動喪失永居權,問題是這樣做的話,又是否符合當日頒布《國籍法解釋》時,希望移民者「回流」的原意呢?似乎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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