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8歲被告郭偉賢,被控於2020年1月30日謀殺其患癌妻子陳秀雲,他早前承認誤殺罪,被扣押兩年半,最近被判處感化一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妻子結婚30年,非常恩愛,妻子在案發前病情急轉直下,醫生更指其只剩數日壽命,妻子服用藥物亦無法減輕痛楚,絕望的被告以燒炭方式結束了妻子的生命。該事件無疑是悲劇,患癌妻子被病魔折磨,痛不欲生,被告愛妻心切,明知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仍選擇幫助妻子了卻生命。剝奪他人生命是嚴重罪行,但事件卻讓人同情和動容。對於生命垂危和被疾病折磨的人,是否擁有主動結束生命的選擇呢?筆者認為,在香港老齡化問題非常嚴重的今天,「安樂死」應該被重新討論。
隨著醫學技術發展,失去意識或是處於植物狀態的病人可以借助外界的輔助,來滿足基礎的生存需求,器官衰竭的病人可以通過醫療儀器來維持生命。死亡與生存之間的界線,變得愈來愈模糊。對於這類病人及其家屬來說,疾病的痛苦和照顧的壓力都是極大的負擔。
荷蘭早在2002年就開始實施「安樂死」,要執行安樂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出自病人的個人意願,另一個必須有醫生證明病人正在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
如果人有生存的權利,那麽他必然有死亡的權利,死亡權應該是人權的一種。我們沒有權利去決定別人的生死,但是個人擁有自我決定的權利。
我並不鼓勵輕易放棄生命,但是病人如正遭受病魔的折磨,病人在充分瞭解病情,並在不受家人和醫生施加壓力的前提下,經過深思熟慮而作出的結束生命的決定。這個決定應該值得被尊重。
在老齡化如此嚴重的今天,還有不少像郭生這樣的家庭,他們正承受這肉體和精神的折磨,如果社會能給他們提供多了一個選擇,提供一種減少痛苦、減輕負擔的方式,社會的資源可以得到更有效地利用,這對於家庭和社會都有好處。
臨終關懷生命教育需更多支援
「安樂死」在很多國家都有過激烈的討論,其中有一個觀點引起廣泛爭議,就是「安樂死」是否在鼓勵自殺?我認為,兩者並無直接聯繫。對於一心尋死的人,他們不會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他們不會因為法律不允許,而放棄自殺;也不會因為法律允許,不會受到法律懲罰,而選擇自殺。
生命誠可貴,所有生命都應該被尊重。懷著樂觀的心態,頑強地與病魔作鬥爭,永不放棄,這是對生命尊重的一種方式;長期遭受著病痛的折磨,經過深思熟慮後,而主動選擇體面地離開世界,而社會予以理解,這也是對生命尊重的一種方式。
「安樂死」應該被重新討論,而在執行細節上,仍有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特區政府在臨終關懷、生命教育方面,仍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援,給予病人及其家屬相關的配套服務,幫助晚期病人度過人生最後的階段。
文 : 文 瑜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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