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5日,「司法學院」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題為「年輕罪犯的量刑」工作坊。針對少年犯涉及「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作判刑指引。對此,筆者有以下觀點︰
首先,「年輕」不應凌駕「量刑原則」。不少人都知道,根據《少年犯條例》規定,法庭盡量不判處少年人監禁。因此,一些犯罪組織,例如︰販毒集團,常利用年輕人想「搵快錢」的心態,誘使販毒。維護社會秩序是法律其中一個最基本的目的,當「少年輕判」為不法份子所利用時,便成了法律漏洞,必須予以關注。從工作坊的內容來看,是次「司法學院」的判刑指引主要針對少年犯和2019年黑暴席捲香港期間所發生與暴亂相關的刑事罪行。黑暴事件至今已有兩年,由此可見香港司法機構管理層早已關注年輕人犯罪以及輕判的問題。
接着,會議是組織活動的必須環節,例如︰無論是商業機構,還是學術組織皆會經由工作坊作培訓發展。類似的,「司法學院」工作坊是一個並非太過正式的法院法官集體內庭會議。通過工作坊,明確判刑原則,特別是青年罪犯的量刑。由於量刑準則影響整個社會,法律組織的內部會議被廣泛關注,也是意料中事。一般而言,當同一類型裁判官上訴案具一定數目時,再輔以研究社會暴動專家的專業協助,才會就上訴庭刑法判刑設立指引。2021年3月24日,律政司宣布︰去年共提出16宗反修例案的刑期覆核申請,有15宗已審結,全數覆核成功。換言之,高等法院多次推翻裁判官的判決,而相關判刑過輕。
例如︰少年(15歲)把三枚汽油彈投擲在馬路,被判感化18個月;上訴庭改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更嚴格的訓練。又如,另一對男女(15歲)分別管有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裝有洗衣粉的錫紙,以及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導致某單位窗戶,外牆被火焰熏黑,兩人分別判感化一年及三年;上訴後改判少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少年改判入教導所。值得一提的是,上訴庭重申︰「法庭過分輕判其實對被告人並無好處。面對刑期覆核時,被告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就要承受較重的刑罰,因而感到失望,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畫。」
再有,《基本法》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為基本的法治原則。當部分面對同一性質罪行的被告,被判以很大差異的刑罰時,人人平等的原則遭受破壞。「司法學院」通過工作坊,並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的摘要,可減少差異,彰顯法治。事實上,無論是輕判還是重判皆屬誤判。司法機構利用工作坊,對前線執法人員進行培訓以期取得在量刑上的一致,追求社會公平,是無可厚非。值得指出的是,「摘要」既不是「判詞」,也不是「終審庭大法官指示」,不具有強大的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下級裁判官不會因没有跟從而需要負上刑責,但相信每一位法律從業員皆有以之作為指引的責任。
此外,2019年我們共同經歷,黑暴行徑衝擊社會秩序,而法院體制首當其衝。根據香港警方數字,截至2021年4月共拘捕10,260人,被檢控的2,600多人陸續解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增加,使司法部門的工作量大增,再加上,因判刑問題而欠發的上訴案,法律中人可謂疲於奔命。最壞的是,不法份子趁勢作亂,黑暴以外的其他的罪案亦大幅增加。例如︰香港警方表示,「過去一年,警方投放大量警力止暴制亂,日常警務工作包括打擊毒品活動受到一定影響。而近年來,香港年輕人涉毒及網上販毒活動值得關注。香港吸食大麻人數持續上升,2019年約比2018年上升5%,其中21歲以下青少年吸食大麻人數上升48%。」
最後但卻是最重要的是,公眾利益至上。一人有一個夢想,百姓們個人利益各有不同。「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黑暴席捲香江,社會動盪、經濟下滑、居民受苦,香港幾近淪陷。「司法學院」舉辦工作坊,明確量刑的原則與準則,減少量刑差異,特別是減少因輕判而帶給社會錯誤信息的事件的不斷發生,從而減少社會爭拗。司法學院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對穩定香港起正面的作用。
簡而言之,年輕因素的比重應取決於罪行嚴重性和案件情況。在嚴重的案件中,法庭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而須懲罰和阻嚇。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Offenders』 young age not a determining factor in sentencing (HK China Daily 14 July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228364#Offenders』-young-age-not-a-determining-factor-in-sentencing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