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612基金」4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前主教陳日君樞機、嶺南大學前客席副教授許寶強、大律師吳靄儀及歌手何韻詩,因涉嫌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實施制裁,危害國家安全,日前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及後,國安處亦按照《港區國安法》第43條及《實施細則》附表二,向被捕四人發出由裁判官簽發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向警方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究竟四人最終會否被起訴,如被起訴最終又會否被法院定罪,現時尚是未知之數,但是有留意香港時政的人都會記得,這個所謂「612基金」是當日修例風波爆發黑暴的幫兇。可以預料,若非他們讓部分黑暴以為即使被捕也不用害怕,因為基金報稱會「為示威中受傷或被捕人士,提供支援及金錢援助」,因而令法律的震懾力變相被削弱,相信當時的黑暴未必會如此猖狂。
當然,這個「612基金」是否真的如他們自己所言,是把錢用來「支援」被捕的黑暴呢?這是另一個問題,例如四名「612基金」信託人被捕之後,警方便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發現一些律師和大律師向司法機構聲稱以「義務」形式代表被告,但是實際上有收取「612基金」支付的費用,涉嫌違反專業守則之餘,亦反映「612基金」打着所謂「支援」的幌子,把捐款所得轉到跟基金信託人相熟的所謂「義務律師」手上,有私相授受之嫌。
值得一提的是,法援署在去年撥亂反正,刑事法援案件一般不能由受助人提名律師,改為署方根據已登記的律師及大律師名冊指派之前,曾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某些政治立場的律師先對申請人提供義務協助,再鼓勵他們司法覆核,並向法援署提名聘用他們。若再把此事跟警方近期的調查結果一併來看,似乎便能發現有律師一邊收着「基金」的錢,假冒自己為黑暴提供「義務」協助,另一邊又利用法援過去默許申請者提名律師的漏洞,為自己招攬生意。
無獨有偶,在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期間,多名被捕暴徒身上均帶備由韋智達律師行印製的所謂「法律支援」卡片,有關情況更曾被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公開批評。如此看來,被外界視為黑暴「御用律師」的韋智達,為何在上個月匆忙地離港返英,並讓自己在香港的律師行結業,似乎便是跟上述提到的貓膩有關了!
事實上,「612基金」的劣跡,似乎不只是打着所謂「支援」黑暴的名義,把收取的捐款轉到所謂「義務律師」手上。早在修例風波爆發之時,已有黑暴被捕者在網上埋怨,要獲得「612基金」的援助,手續非常繁瑣,而且援助金額不多,但是另一邊廂,基金又把開支花在贊助民陣遊行所用的音響、調查研究、舉辦活動、出席國際會議,或者所謂的的「項目申請開支」,因而被質疑基金所得常被用在「專益自己人」之上。
由於上述行為,部分發生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究竟有否觸犯其他本港法例,相信還須留待有關當局調查研究。不過無論有否違法也好,上述行為已經顯示,這班所謂的基金信託人着實非常卑劣,一邊廂忽悠支持者捐款,讓黑暴以為即使被捕也能獲得「支援」,實際上則把不少捐款所得用來「專益自己友」。如此之所作所為,簡直猶如政治詐騙。
至於基金信託人有否觸犯「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全罪」,相信關鍵在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有否如部分媒體所言,繼續直接或間接收受境外機構 (如:美國登記成立的「黃色蒲公英基金會」)的財政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又或者是把基金開支繼續用在「出席國際會議」之上,並在會議中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實施制裁,或支持其他境外機構遊說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
從警方正式展開拘捕行動中,相信當局已掌握四人勾結境外勢力的證據。另一方面,基本法第85條保障了香港的司法獨立,若然四人真是無辜的話,法院自然會判他無罪,包括美國國務院的部分境外勢力,為何現時便急急跳出來,要求當局釋放及不起訴四人,意圖藉此妨礙本港的司法公正?某程度而言,部分境外勢力的異常舉動,反而增加了四名基金信託人勾結境外勢力的嫌疑。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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