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中西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煽動意圖罪被警方拘捕,隨即有民主派支持者竟以「政治檢控」、「政治報復」作噱頭,其實說到底又是偽議題,鄭麗琼在社交臉書平台分享了警員的相片、警員編號等資料,涉嫌令他們作出某些行為,已犯下煽動意圖罪,並因毋視法院禁止對警員「起底」個人資料的禁制令,涉藐視法庭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連鄭麗琼在接受記者訪問時也直言不諱,言之鑿鑿,請問鐵證如山,何來「政治檢控」?怎算「政治報復」?
在反對派人士被逮捕、被檢控時,「政治拘捕」、「政治檢控」、「政治打壓」便成了反對派的口頭禪,台詞似曾相識,當年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搶奪女行政主任手機時也有類似的控訴;戴耀廷等七人被控公眾妨擾罪不也是有類似的對白嗎?最近黎智英、李卓人、楊森被警方涉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拘捕,而其中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後,而在同一星期旗下《蘋果日報》又以頭版描述案件「內情」,企圖扭曲為「政治操控」、「政治檢控」,但如果媒體向律政司以至司法機構施壓,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以上個案,「有圖有真相」,原本控辯雙方各自拿證據和證人證詞到法院據理力爭,甚至保持緘默,或作出辯護,其他的交給法官和陪審團。法律事、法庭了,案件應撇開任何政治因素、政治取向、政黨背景,律政司檢控和法院審理案件只按法律和證據,不存在甚麼「政治檢控」,任何現任或前任立法會議員、傳媒大亨、區議會主席只要犯事,坐在被告席,便是被告,但一天未被定罪,還是清白之身,更何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倒過來,以人海戰術、輿論施壓、記者會、訪問、口誅筆伐指針對政客的檢控說是「政治檢控」、拘捕政客便是「政治拘捕」,這於理說不通,總要研究案件背景、法律和條例、證據和佐證、意圖和行為,才能作出定論,不能人云亦云,否則只要戴上政客的衣冠,便能為所欲為犯事,那豈不是披着一個政客身份便變成黃馬褂嗎?
捉賊要拿贓,只有人贓並獲,才是擲地有聲的證據,如果光明磊落,他人怎能插贓嫁禍?何來「政治檢控」?回歸後,香港法治社會更沒有所謂「政治監」或「政治冤獄」,香港特區有獨立的檢控制度、司法制度,搜證取證講求按程序、講究科學化,更有陪審團制度,此外,法院更有上訴制度,假若某被告被判罪成,可在限期前向法院就判罪及刑期作出上訴,制度透明度高,公平公正。其實,反對派政客在被捕後,他們心情已經很低落,需要時間冷靜和思考,可是同陣營的嘍囉卻急不及待走出來爭取曝光,在人家傷口上灑鹽花,這不正是在分吃人血饅頭嗎?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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