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近表示,廢棄福島第一核電站產生的放射性廢水會被排入太平洋,此單邊決定掀起軒然大波。
這邊廂,繼中國、南韓先後提出關注與憤怒;俄羅斯、北韓、菲律賓、紐西蘭、墨西哥、多明尼加共和國、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和瓜地馬拉,都對日本表達擔憂與憤慨。日本福島當地居民、漁業界及國際環保組織 (例:綠色和平)同聲表示反對。
那邊廂,《國際原子能總署》(原能總署) 表示:日本核廢水處理方法選擇在技術上:可行、符合國際慣例。此評論難使諸國信服。再來,原能總署聲稱:將核污染廢水排入太平洋是處理放射性廢水問題唯一可行選擇。此立場有反事實之嫌。
反對日本核排計劃,原因有很多。
首先,原能總署雖支持日本核排計劃,但理據薄弱,缺乏說服力,無肋緩解諸國與民間團體憂慮。據日本專家表示,將所有核廢水在一年內排入太平洋,配合先進過濾方法可除去核廢水中大部分放射性元素,只留下少量無害的氚(Tritium),所以只會對日本當地人帶來可忽略 0.81 微西弗輻射劑量。不僅如此,日本專家還表示,上述計算和評估已得到原能總署認可。原能總署和日本在「唱雙簧」,總幹事拉斐爾 · 格羅西(Rafael Grossi)表示:「雖然福島核電站內大量積水是一個獨立而複雜的個案,日本政府的決定符合全球慣例。」
正常運作核電站所產生的是「工業用水」;用來冷卻福島損毁與廢棄的核能反應堆的水,是受核元素污染「核廢水」。兩種「水」有天淵之別。前者排放基準主要依靠濾水技術和土地排水系統,核裂變元素水含量超低;與「工業用水」排放標準截然不同的福島廢棄核電廠「核廢水」,已經受過可熔解核反應堆堆芯各種放射性核元素的污染,有害元素難以分解。由始至終,日本無力為這兩種「水」的危害分別開脫。
其次,常識告訴大家,排放「核廢水」進入太平洋,會危害全球、為人類帶來健康風險。中國和南韓在反對日本核排計劃,勢必責無旁貸。儘管日本竭力保證會處理與稀釋「核廢水」至可飲用標準。大家注意,「食水」為甚麼要白白排進太平洋?可見,日本力竭聲廝的「核廢水變成可飲用食水」保證,無法消除「核廢水」對福島、其他沿海地區、鄰國居民健康可造成的風險隱患。日本漁民尤其擔心,「核廢水」排放對海洋食物鏈有長遠影響。
第三,長期以來,福島廢棄核電站運營商「東京電力公司」在放射性元素地下洩漏事故上有不誠實呈報記錄。此公司不實信譽問題早已深深刺痛了當地居民、環保組織和鄰國人民的心。因此,大家都在懷疑「核廢水」水中氚含量遠遠高於承認含量。因此,有人提議設立一個獨立機構,在日本核排前,檢查每個「核廢水」水箱中的氚濃度。
作為負責任國家,重中之重是日本必須對所有「核廢水」安全可行處置方式進一步研究。事實上,排放「核廢水」入大西洋只是日本經濟產業省專家提供的五項建議之一。
其他建議包括:—
(a) 通過蒸發將水釋放到大氣中;
(b) 將水注入地下深處,或與水泥混合並埋入地下;
(c) 將水儲存在水箱中;和
(d)開發技術,從水中分離去除氚元素。
第(c)項建議提供一個簡單解決方式。早前,福島廢棄核電站周圍土地已被定為不適合人類居住區域。日本大可在福島廢棄核電站周圍土地加設水箱,從而解決「核廢水」問題。
針對日本頑固與不負責任態度,南韓考慮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海洋法庭)提起訴訟。「中國海洋法學會」會長,海洋法庭前法官高之國建議,中國和南韓應共同向「聯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或海洋法庭尋求相關法律意見書。由於國際法院管轄權是需要締約國之間自願達成訴訟協定,國際法院才會接納請求。1974年,澳大利亞提請國際法院辦理關於法國在太平洋的核試驗,法國沒有應訊。1984年,在尼加拉瓜國際法院訴訟案件中,美國中途退出。
儘管世界超級大國經常輕蔑國際法院,但高之國先生的法律行動建議可對日本施加相當大政治壓力。法律行動能向世界提供機會,看清日本真面目。為日本申請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六個常任理事國締造遴選環境因素。
高之國先生表示,有一系列可適用的國際法原則、規範和義務來處理日本「核廢水」排放計劃。其中,根據國際法「預防原則」要求,在科學證據不確定且風險很高情況下,任何國家在做出可破壞環境或有機會危害人類健康決定前,應採取預防措施。中國和南韓可依據此原則向日本提出索賠。中國、日本、南韓可能受「核廢水」嚴重影響的沿海居民也可根據「污染者付費」和「國家責任與賠償」原則,組團向日本提起訴訟。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1998》第6條為大家提供「危害人類罪」權威定義。第6條監管的罪行是一些會很大程度上造成巨大和不必要痛苦的國家行為,包括謀殺、酷刑、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奴役、非法監禁和非法迫害或驅逐出境。由此可見,雖然日本排放「核廢水」入太平洋會造成極惡劣行為,但並不構成「危害人類罪」。
話雖如此,大家不要忽略「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國際法委員會)已經對「危害人類罪」做出更廣泛的定義。根據國際刑法《預防和懲罰危害人類罪條款(2019 草案)》(2019國際刑法草案)第2條,「不人道行為」被界定為針對任何故意大規模或有系統攻擊或傷害任何平民的身體或身心健康罪行。可見,第2條的通過可監管任何政府或任何組織煽動或指揮做出任何「不人道行為」行為。
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紛紛表示支持《2019國際刑法草案》對「不人道行為」所做的新定義。雖然日本可能認為這一國際刑法新建議無關痛癢。但國際輿論已經對一些由政府煽動的不人道行為轉變了看法,這種國際發展值得大家重視。
根據國際法委員會立法建議,任意海洋核廢水排放可構成不人道罪行。
(閱讀: 英文版)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