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樓價波動且高昂,很多港人都會選擇北上置業,甚至合資購買土地使用權並興建小型房屋,其中,部分港人或會與內地熟人、朋友或出遠房親戚合作投資,部分港人會出於對合作夥伴的過度信任、處理文件和法律程序的繁複或不方便親身到內地,而選擇全權授權內地親友負責,這其實是存在不確定風險的,輕則反目成仇,甚或土地和物業產權被蠶食和吞食,屆時恨錯難返。
近日,筆者在網上閱讀了一個個案,港人苦主於廿年前與內地胞妹在廣東省某市某地購置了一項物業,鑑於當年港人在內地置業須辦妥繁瑣的文件公證、法律程序,而苦主亦誤以為港人身份持有業權或有限制,所以無論是付款、業權登記等,亦全權交托內地胞妹代勞,以為省卻麻煩,一勞永逸,過戶購置土地和房屋的款項由內地胞妹全權處理,書面紀錄亦是只顯示內地胞妹的姓名,而產權登記亦只有其內地胞妹的姓名。本來相安無事,直至……
時間飛逝,廿年後的今天,時過境遷,物價通漲,房價騰飛,當年的土地和房產價格今非昔比,港人胞姊亦鑑於年事已高,也向內地胞妹提起當年共同購置物業的業權安排,怎料內地胞妹和姨甥又敷衍又拖延,最後更把香港姨媽拉黑了!親情不再,莫非錢作怪!此時的港人苦主忙於翻箱倒篋,嘗試持來微薄的證據以證明廿年前購置內地物權的證據,然而,她開始意識到,當年沒有透過內地律師或香港律師處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業權證也沒有備註她的姓名,當年的見證人也已離世,證據也隨着時間流逝而名存實亡,一張白紙的數行承諾和雙方簽署也只成為一個親人割席的疤痕,卻在法律上不代表什麼;百辭莫辯,港人苦主彷彿只是該套房產的陌生人,完全沒有關係,她的業權也只是海市蜃樓,遙不可觸及。
本來,摯親的互信,卻成為背叛的一把尖刀;這故事只是冰山一角,其實類似個案屢見不鮮,包括父子、夫婦、兄弟等因財失義,失信反目;或許,是第二代或繼承人因繼承或分配家產,這種決裂才會搬上法院,但很多時,清官難審家庭事,法官也只是按證據判案,結果,有出資但卻產權證上沒有姓名的出資者,卻同時失去房產和家人。
筆者奉勸各位在內地置業的香港同胞,宜委託內地律師處理相關的內地置業,不能假手於人,即使是親人,置業這人生大事也要親力親為,也不要因為文件繁複或法律程序麻煩,而全權交托他人處理,其實,內地交通方便,上去一趟又何妨?此外,購房也不能隔山買牛,宜親身到現場瞭解;另外,業主也需要透過不動產備案登記,才能享有土地使用權和房權。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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