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譴責郭榮鏗,絕非干預 文 : 文兆基

日前,港澳辦與中聯辦譴責郭榮鏗及其他泛民議員阻撓立法會內會選出主席,其行為已構成違反誓言,以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為此,筆者在早前的文章已經指出,中聯辦前身是新華社香港分社,是中央政府駐港的最高代表機構,既非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亦非中央其他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自然不受22條規範。

與此同時,《基本法》第12條已訂明香港特區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第43條訂明特首須向中央負責;第48條訂明中央擁有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任免權,亦可向特首發出指令;第159條則訂明國務院擁有《基本法》修改提案權,可見中央對港絕對擁有監督權。

可是,部分泛民中人仍然指責兩辦發表的談話,屬於干預香港內部事務。以港大法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為例,他便在社交平台撰文,質疑兩辦指郭榮鏗違反誓言及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意圖干預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及法院判案,違反《基本法》第63條及第85條。

戴耀廷這一說法,絕對是強詞奪理!首先,議員作出誓言後違反誓言,不屬於刑事罪行,所謂干預律政司刑訴工作及法院判案,自然無得談起。至於立法會,建制派可根據《基本法》第79(7)條提出譴責郭榮鏗的議案,假若譴責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對方便會喪失議員資格。兩辦的譴責既不是直接插手干預議會運作,反對派議員要力保郭榮鏗的話,其投票意向亦不會受兩辦影響,所謂「干預」又從何談起?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辦的談話可是用上了「涉嫌」二字,即是兩辦並無一口咬定郭榮鏗違法,而是懷疑對方已經違法。兩辦只是提出合理懷疑,不意味着律政司必然會因此而提出起訴,而是需要按照《檢控守則》的規定,考慮證據是否充分,以及參考過往案例,衡量起訴的勝算,才會決定是否提出起訴。所謂兩辦干涉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只不過是蓄意貶損檢控人員的專業。

同樣道理,戴耀廷自己也知道,兩辦不是香港的司法機構,質疑郭榮鏗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不會因此而令對方獲罪。換言之,即使律政司決定起訴郭榮鏗,仍須交由香港法院根據《基本法》第85條進行獨立審判,郭榮鏗亦可聘請辯護律師為其抗辯。至於是否罪成,則須視乎控方能否提出無可置疑的證據而定。此外,即使郭榮鏗被判罪成,他仍可提出上訴,甚至可以打至終審法院。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89條早已訂明,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特首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這一條文保障了法官可以純粹憑藉證據判案,毋須擔心飯碗不保而影響判決。既然如此,兩辦質疑郭榮鏗的行為涉嫌違法,又怎樣對法院判案構成「干預」?

由此可見,非建制派對於兩辦的指控,完全是站不住腳。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只是旨在掩飾他們癱瘓議會的行為,已對香港社會及民生構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於是面對兩辦的指責之時,只好倒打一耙,藉此轉移民眾視線而已。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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