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評葉劉的「負面清單」建議 文:陳凱文

之前的文章提到,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一年前曾建議,中央以釋法方式提出一個確實「截止日期」,此日期後取得外國籍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將會自動喪失中國籍及香港永久權。相比之下,她近日改為建議中央以「決定」形式列出「負面清單」,聲明若這些人繼續從事反中亂港、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他們取得外國國籍,就會喪失中國國籍及香港居留權,是打倒昨日的我。

與此同時,葉劉今次的建議尚有幾個問題,雖說之前的文章已略有提及,但是仍然值得再詳細剖析一下。首先,我們現在談論港人的雙重國籍問題,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若說是英國推出BNO「5+1」計劃後,有一批港人循此方法移英,根據人大常委會在1996年頒佈的《國籍法解釋》,這班人仍能保留中國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權,跟過去移民英國或其他國家的港人一樣。

換言之,葉劉今次不主張「一刀切」,意味着所謂「負面清單」以外的港人,即使移居海外,仍會循原有的《國籍法解釋》而保留中國籍,但是這些「負面清單」以外而又有雙重國籍的港人,如在香港境內或境外違反《港區國安法》,究竟會否褫奪其中國籍和香港永居權呢?從葉劉建議的上文下理來看,似乎是沒有後果。不諱言的說,這樣的建議有違法律公平性。

正因如此,筆者在另一篇媒體的文章曾表示,中央若公佈《中國國籍法》補充解釋,至少應該對所有香港人有效:任何人持有雙重國籍,而在境內因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又或者境外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通緝後不願回港自首,其中國國籍便會自動喪失。只有這樣,才會對所有擁有雙重國籍的港人一視同仁,並且更具法律阻嚇性。

只是這樣做的話,其實又要面對一個執行上的現實問題:BNO在《英國國籍法》中被視為沒居英權的國籍,而港府似乎並不掌握港人誰人擁有BNO身份的資料,亦不掌握港人誰人擁有外國國籍的資料。如此一來,局方如何判別一個人是否擁有外國國籍,然後以此作為褫奪對方中國國籍的理據呢?

對方若在境內觸犯《香港國安法》,警方或法院尚可在拘捕或審判期間,沒收對方旅遊證件,從而得知對方是否擁有外國國籍。假如對方在境外居留期間犯罪,局方如何得知對方已經取得外國國籍?若局方根本無法得知對方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所謂褫奪中國籍的「決定」亦自然無法執行,淪為只能針對境內雙重國籍港人的措施。

更重要的是,根據《基本法》規定,有否中國籍不比有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似乎來得更加重要。沒有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了不可擔任特首、行政會議成員、政府主要官員、終審庭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外,仍可依法出任十二個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法官、公務員、區議員和其他公職,並且繼續享有投票權。換言之,褫奪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可能比褫奪中國籍來得更重要,而且更具操作性。

事實上,《基本法》只有在第24條提及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取得資格,並沒提及何種情況會喪失永久居留權。可是上篇文章已經提到,過去港府已透過修訂本地《入境條例》附表1,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住之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會自動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意味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喪失問題,其實毋須透過人大釋法的方式處理。

既然如此,當局為何不索性繞過雙重國籍的問題,繼續沿用現存的《國籍法解釋》,然後透過港府本地立法的形式,在《入境條例》附表1加入新條文,規定任何觸犯《港區國安法》而被定罪,或於境外被通緝後一年內不回港自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將會自動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降格為普通的「香港居民」,並規定因上述原因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未來不可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有人或者會說,若是單純以本地立法方式修訂《入境條例》,未來將有可能因此而面對司法挑戰,司法覆核萬一敗訴,相關修訂便會喪失法律效力。為此,港府可在本地立法修訂之前,提請人大釋法,解釋《基本法》第24條,由人大常委會說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取得後,可否申請放棄,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將自動喪失身份,以此建立修訂本地法例的憲制基礎,將修例引來司法覆核的機會率減至最低。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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