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的文章提到,在開曼群島註冊的長和集團,近日擬向美國貝萊德財團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資產的交易,引來了不少輿論爭議。為此,特首李家超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特區政府一貫要求外國政府為本港企業提供公平、公正環境,反對使用脅迫和打壓,並強調交易必須符合法律和規則的要求,特區政府會依法依規處理。當被問及政府將如何依法依規處理相關交易,是否包括引用國安法時,特首只重申其三點看法,並沒正面回應會否引用國安法的問題。

其實,記者詢問當局會否引用國安法,此一問題本身附有一個前提,那便是:今次交易雙方究竟有否涉嫌違反國安法。假如沒有違法的嫌疑,所謂會否引用國安法的問題便不存在。縱觀現行的《港區國安法》及本地的《維護國安條例》,這場交易幾乎不可能觸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洩露國家秘密,抑或是煽動一類的罪行,但是勾結境外勢力呢?我們有必要看看相關條文。
先看本地的《維護國安條例》,其第52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規定:「任何人如 (a)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b)在如此作出該項作為時,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罪」,第53、54、55條則是解釋「帶來干預效果」、「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的涵義。由於第52條的(a)與(b)款中間的連接詞為「及」,意味着「使用不當手段」是犯罪的必要條件。
我們再看看第55條「使用不當行為」的涵義,是指:
「(a)當事者在作出該項作為或其任何部分時,明知而對任何人作出關鍵失實陳述;
(b)該項作為或其任何部分,是以任何一種或多於一種以下方式作出的 ——
(i)對任何人施予暴力,或威脅對任何人施予暴力;
(ii)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或威脅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
(iii)以其他方式使任何人蒙受財政上的損失,或威脅以其他方式使任何人蒙受財政上的損失;
(iv)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或威脅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
(v)使任何人受到心理傷害,或對任何人施予過分的心理壓力;
(c)該項作為或其任何部分構成罪行。」
從上述的涵義中可以看到,一般情況下的商業交易,幾乎不可能被視為「使用不當手段」,自然亦難以說是干犯上述法例。
我們再看《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條文中的第(一)、(二)、(三)、(五)款,以及竊取情報的部分,似乎跟這場交易沾不上邊,但是請求外國勢力,或者與外國勢力串謀實施第(四)款的罪行,即:對香港特區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呢?至少在現階段而言,我們沒聽到賣方提出過任何請求,亦暫時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涉嫌串謀境外勢力,在交易完成後利用售出的碼頭經營權,對我國採取任何形式的制裁行動。
可以說,從現時能探知的資訊看來,交易中的賣方似乎請求或串謀境外勢力對我國實施敵對行動,但是否有其他人正在串謀境外勢力對我國實施敵對行動呢?這則值得斟酌。畢竟,《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第38條則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意味着一個外國人若是跟境外機構串謀危害我國國安的話,也屬觸犯國安法。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即便有外國自然人或法人跟境外勢力串謀危害國安,例如利用購入的碼頭,對我國實施制裁或貿易封鎖,也不是賣方有份參與或串謀啊?這說法顯然沒錯,但在現行的香港法例裏,其實有「協助犯」的概念。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條文中的「任何罪行」,自然包括協助他人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
如此推論,假如有一個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說是某國的政府元首,正在跟其所管治的外國政府串謀,意圖利用其管有的碼頭,對我國實施貿易制裁乃至禁運,在此情況之下,另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仍執意為對方提供物質或其他層面的幫助,又能否被視作協助他人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呢?這是一個值得深化討論的課題,但是為免本文篇幅過長,只好留待遲點另撰一文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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