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和高度發展的都市,在低空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推動相關法例修訂以適應新時代需求至關重要。此次與《民航條例》相關的4項附屬法例的制定與修訂,緊扣香港低空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對釋放產業潛力、強化安全監管、促進區域融合具有關鍵意義,其實施具有顯著的迫切性。

產業發展:釋放低空經濟潛力
當前,低空經濟已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新引擎,無人機技術在物流配送、緊急救援、基建勘察等領域的應用日趨廣泛。香港作為國際大都市,面臨地面交通擁堵等問題,傳統物流配送效率受限。此次修訂增設了重量介於25公斤至150公斤的丙類無人機,並明確其操作許可和保險要求,為其在合法規範下運營提供了可能。這不僅能大幅提升城市物流效率,還能在醫療緊急救援等場景中發揮關鍵作用,為香港創新應用開闢合法途徑,避免法規滯後帶來的產業發展障礙。
安全監管:完善監管體系
現行法例對非傳統航空器的規管存在空白,難以適應新型航空器的試驗與運營需求。此次《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修訂,為非傳統航空器在可控環境下開展試驗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了城市空域安全。通過設定嚴格的許可制度和安全要求,修訂後的法例能夠規範超視距操作等作業,提升作業效率的同時有效防範意外風險,為香港高密度城市環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區域融合:推動跨境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正加速推進,跨境低空經濟合作成為重要環節。此次附屬法例中關於無人機跨境操作許可的規定,以及推動與內地在規管標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方面的對接,為構建大灣區低空經濟一體化網絡奠定了法律基礎。這將促進大灣區內貨物快速流通,支持產業協同發展,確保香港在大灣區低空經濟發展中佔據主動地位,避免形成區域規管壁壘。
應急管理:提升民航安全
此次對《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的修訂,通過修正文本錯誤和提升條文清晰度,強化了民航意外調查的規範性和科學性。這對於提升香港民航安全管理水平至關重要,能夠確保調查流程的公正性和數據的可追溯性,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措施,從而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在低空經濟活動日漸頻繁的背景下,完善的意外調查機制是增強公眾信心、推動產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這4項附屬法例的實施是香港順應全球低空經濟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也是解決本地城市管理難題、強化安全保障、推動大灣區融合的迫切需求。它們的及時落地將為香港建設「國際低空經濟樞紐」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助力香港在新質生產力發展中搶佔先機,為經濟注入新動力!

文:林彩英(左)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
「中國夢智庫」地區事務聯合總監
文康服務中心 總幹事
維社之友 主席
文:丁煌(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委任),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法務會計學會義務法律顧問,香港上海浦東聯會常務理事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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