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和賣碼頭一事,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先有膳稿歌功頌德,後有建制媒體輪番砲轟,只是在一眾表態文章大談什麼國家利益、民族大義之時,似乎應該先搞清楚一些客觀事實,首先是最根本的問題:今次打算賣碼頭的公司,究竟是不是哪個地方的企業呢?內地?肯定不是。香港?公司總部確實設在這裡,但是否等於對方真的應被視作港企呢?這是一個值得斟酌的疑問。
大家若非善忘的話,便會記得在2015年,長實與和黃宣稱要重整業務,合併為簡稱為長和的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註冊地由香港改為開曼群島;兩者原有的房地產業務,則交由另一間新註冊的長江實業地產有限公司 (長地) 管理,註冊地亦是開曼群島,再在2017年更改長地名稱,變身今日的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長實)。
由於遷冊在性質上猶如法人移民,意味着今次賣碼頭的長和,法律定義上不能算是港企。如此一來,即便不少人談及今次賣碼頭背後,似乎牽涉到美國特朗普政府併吞巴拿馬運河的盤算,碼頭賣後會有機會影響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策略,但是你跟對方談國家利益,便是有點趣緻:人家註冊地都不在中國,它究竟要顧及哪一國家的利益?是開曼群島嗎?
說到這裏有人或者會說,雖說長和已經不算港企,但最大股東不論怎麼說,也是香港人吧?但是根據《基本法》和本地法例,不論香港永久性還是非永久性居民,都不一定是中國人 (注:這裏所說的中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以香港一大堆外籍家庭傭工,在法律定義上其實也是香港居民,難道你又因此覺得,對方有熱愛中國、顧及中國國家利益的道德義務?這不是在搞笑嗎?
當然,今次賣碼頭的主角,法理上確實是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對於港情稍有認知的人,都會記得對方早在1983年,已經入籍加拿大。換言之,對方的中國籍是因其華人血統,所以在香港回歸祖國之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國籍法解釋〉而自動獲得,意味着對方其實具有雙重甚至三重國籍,假如對方在港英年代曾去辦理BNO護照的話。
更重要的是,相比因其血統而被動獲得的中國籍,對方當年主動申請入籍加拿大時,是要宣誓效忠身兼加拿大國王的英國國王,還不要說根據〈國籍法解釋〉,對方可以因為有外國居留權而主動申請退出中國籍。如此一來,你跟一個宣誓效忠過英國國王的人談愛國,對方要愛哪一國?你跟對方談民族大義,又是指哪一個民族?加拿大法律定義上的第一民族乎?
由是觀之,先不說愛國和民族大義,沒有嚴謹的法律定義,頂多只能視作道德感召,此類道德情感只對本國國民和企業,才能發揮感召力。對於一個具有多重國籍的人而言,最重視的肯定是自身的個人利益,否則《基本法》也不會規定,部分要職只能由外國沒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對於一家早已遷冊的企業,亦是同樣道理。用大陸網上用語,人家早已是潤人潤企,你跟其談愛國,不是自討沒趣嗎?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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