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訴以色列其違法“滅種罪公約”告上國際法庭,作為金磚國家且有影響力的新興第三世界大國,同時又是種族滅絕政策的受害者,與巴勒斯坦有過相似的遭遇,可以說是難兄難弟,屬於是國際社會中有體量、有社會責任感同時被國際社會認同的發聲的國家,一定程度代表國際要求加沙停戰的聲音。
喊停三月,從聯大到安理會再到刑事法院一路上訴以色列,再到以“種族滅絕罪”,提交長達84頁訴狀紙告到國際法院,不出意外有備而來,呼籲停戰的探索,撬動美國霸權,加沙人民已久等矣。
“滅種罪公約”全稱《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在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後的背景下制訂的,種族滅絕(genocide)這詞還是猶太人自己在20世紀中而造的新詞。諷刺的是70年後原告變被告,德國卻第一個坐不住為以色列“喊冤”。種族滅絕、反猶、納粹這三個詞,本身就是西方禁詞以色列全都沾邊,而國際法院其政治意義與輿論效果不容小覷,話語權與道德制高點是西方政治堡壘,以色列也不得不應訴,奪取自己在國際輿論中的正義性降低輿論風波。
之前烏克蘭起訴俄羅斯也是用的“滅種罪公約”,風水輪流轉輪到以色列了,南非目的是主張停火訴求與輿論施壓,不是真為給以色列定滅種罪,是繼續曝光暴行的輿論攻勢,既有面子又有裡子的行動。
雙方庭上爭鋒的點在於“臨時措施”上,可以理解為民事官司中,法院要求凍結公司財產保全後再審理案件,對於加沙同理,國際訴訟有時一扯皮就是幾年,真等判決下達後再實施保護,加沙群眾早已被“滅種”。所以需要國際法院在正式庭審前,先判斷有沒管轄權,有沒必要下達“臨時措施”,被告與原告之間就在法庭上就此開始扯貓尾,為爭奪對滅種罪的定義、與對加沙群眾下達“臨時措施”的必要性展開界定辯論。
而這個界定是很模糊的,相當於判斷是故意殺人與過失殺人之間的區別,要證明客觀上有行為,是否要證明主觀上是故意的想法?這主觀意志是既抽象又玄幻難以界定,以色列拋開事實專門主觀因素,就是在詭辯。
反觀南非陳詞:“對於種族滅絕,無論何人因何事去實施都是不能接受的,是沒有任何藉口的。”三觀正確更受國際社會聲音認可。但“臨時措施”充其量屬於指導意見,是沒有軍隊來實施執行權的,俄烏戰爭中俄羅斯拒絕執行,何況有美國撐腰的中東小霸王。
因此,南非訴以色列是停戰聲音的探索與施壓,輿論攻擊能左右以色列決策,打亂其軍事部署計畫,而決定因素還是叢林法則、弱肉強食,聯合國組織提供平臺能作為錦上添花的推手,但大國博弈中是難以實現雪中送炭的救助效果的。
文:陳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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