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時間代表什麽?七年九個月又代表了什麽?
2005年7月19日,一位英勇的年青警員在街上巡邏時,被他截查的一名意圖懷刀打劫的兇徒以生果刀割喉重傷。他負傷窮追兇徒,最後不支暈倒,因失血過多致腦缺氧,成植物人。他和妻女本來擁有的幸福家庭生活,全都被這一刀奪去了,並要承受這一刀所帶來的一生痛苦。兇手被法庭判入獄十年,最終只服刑五年九個月便獲假釋,重回自由自在的正常人生活。兇手幾乎取人性命,奪人一生幸福,原來代價只是五年九個月的自由。
這是一宗刑事罪案,兇手原為謀財,被警察阻止了,原本會被行劫的無名受害人,被這位英勇負責的警員拯救了,並以身體擋了這刀。所有的罪與罰,這個兇手全是應得的,可惜的是香港的司法太仁慈了,或者是香港的法律從來沒有重視受害者的感受,又或者那位法官是在慷他人生命之慨,針不到肉,怎知到是那樣痛!原來刺人一刀,幾可奪人性命,只是五年九個月的監禁,法官在彰顯什麽?
同樣是一刀鎅頸,分别是早有預謀,目的要取警察性命,以表達對政治的不滿。兇手與被傷害的警察互不相識,可稱是素未謀面。以如此見人就殺的冷血程度,可稱為殘酷無情。受重傷警察在鬼門關前檢回一條性命,卻被人一刀致永久傷殘。法官接納兇手的「真誠悔意」,判決兇手囚七年九個月。若以前一宗案的十年刑期,最終服刑五年九個月計算,這個有預謀殺警,以更殘酷手段犯案的兇徒,一聲「認罪」,就能搏取得五年不到的監禁。法官不是對兇手仁慈,而是對受害人更加殘忍。法官沒有受過受害人的痛楚,他有權代表受害人接納兇手的悔意嗎?他可以在受害人的痛苦中對兇手仁慈嗎?
兩宗案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卻有非常顯著的不同。最相同的是兩位受害警察,均非常勇敢,就算受傷,生死之間,仍奮不顧身地將兇手捉拿,維持着充塞天地間的正氣,與法官以個人掌握的位意仁慈,相映成趣。兩案最不同的地方,應該是兩案兇手在殺人預謀上,第一宗是為逃走,而第二宗鎅頸,是預謀殺警,亦實行殺警,是謀殺!只是那位警察運氣好而矣!如果要接納這兇手的悔意,就應該將所有因悔意認罪被減的刑罰,都加在那些為個人政治目的的禍首頭上,而不是濫用情感,縱容罪犯,再次傷害受害人。
七年九個月,看不到公正,也見不到仁慈,只感到縱容!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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