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斥責烈顯倫「真係放屁」並「食錯藥」。也許梁認為唯粗俗的言語才能更容易地表達自己內心的情感吧。梁大狀的言論非但有失斯文,更有失尊重!
公民黨成員郭榮鏗指出,「絕大部分的法官和法律執業者都不會認同烈顯倫的觀點」。不知郭大狀又是經哪個權威的統計機構,哪項具公信度的調查,繼而作出如斯總結呢?郭大狀的言論需要考證!
烈顯倫,何許人也?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也。生於歐亞混血家庭的烈顯倫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於1960年取得香港大律師執業資格。此時,梁家傑也不外是個2歲娃而郭榮鏗還沒有出世。20年多後(1983年),梁家傑獲認許為大律師;近50年後(2006年),郭榮鏗亦終成為大律師。用通俗的話來說,烈顯倫過的橋比梁家傑走的路還多,吃的鹽比郭榮鏗吃的米還多。向烈顯倫法官敬禮!
烈顯倫先生是法律界德高望重的長老,對普通法有深層次的了解,堪稱普通法的「建基人」、「執行者」以及「維護人」。1970年,他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並創辦了香港法律期刊。1992年,他獲委任為上訴庭法官。1995年,他獲委任為上訴庭副庭長。
值得一提的是,1972年,烈顯倫因所居住大廈在「6.18雨災」中倒塌而險被活埋,消防員依循其收音機的歌聲將他救出。相信,曾經死裏逃生之人對於生命、對於人生,甚至是家國一定有更深刻的認知。
烈顯倫說了些甚麼?烈顯倫分別在《明報》和《南華早報》撰文,文章題目分別為「是時候緊急改革了」和「New Legal Mindset(法律新思維)」。簡摘如下︰
1. 長達數月的動盪之後,居然沒有一個人就嚴重罪行被定罪。香港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是香港法院徹底背棄「法治」導致過去一年的香港街頭的混亂。
2. 「反修例」事件被捕人數之多,屬非常時期,《禁蒙面法》對那些欲參加非法集會的人有威懾作用。同時,1922年制定的《緊急權力條例》,至今仍完好無損地存在於成文法之中。高等法院就《禁蒙面法》案的判決,指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情況時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這一判決的謬誤不但表現法庭對「一國兩制」理解的遲鈍。在高院為香港帶來「災難性」的影響的同時,卻「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
3. 「一國兩制」政策從未改變,而《基本法》賦予這項政策實質內容。香港法院允許律師玩法證遊戲,利用《基本法》中的條款作為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打擊政府機構和其他機構。高等法院法官每次試圖應用《基本法》,都可能對香港的「高度自治」帶來衝擊,因為《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在香港法院,而在北京手中。
烈顯倫問得好︰「當法院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主要角色,並順從地將法庭變成辯論場時,以香港長遠利益為重的主權者還會保持沉默嗎?」烈顯倫更為香港及香港司法發展指明前路︰
其一、為了維護香港有別於內地的特性,保持香港長期繁榮,「一國兩制」在2047年以後繼續實施,至關重要。
其二、為了讓「一國兩制」正常運轉,香港與中央政府之間必須相互信任。
字裏行間顯示這位香港法律長老仍寶刀未老。
此外,是烈顯倫先生對於「中國香港人」的身份認同,以及他對於「香港」的熱愛,使這位年屆86歲的老人,還利用休閒時間撰文,為香港法治甚至是更長遠的未來操心。
敬禮!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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