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之實 湯家驊

香港特區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有了結果,三位法官在三百多頁的判詞中抽絲剝繭,詳細分析了案情和證據後作出判決,其中提及參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說明和決定。有人因此質疑法庭是否「崇中」,認為法庭只懂跟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意思判案云云。

這說法真是有點奇怪。在法理上,法庭的責任是釐清法律的真正意思。以普通法而言,法律分成文法及案例兩種;成文法是指經立法機關通過之條例,一般法律效力比案例為高;但因成文法依賴比較簡單條文表達,很多時需要法庭詮釋條文背後的宗旨或原意。

參考立法原意是普通法常態

如果你是律師,你會知道英國最高法院於1993年有一宗名為《佩珀訴哈特》(Pepper v. Hart)的案件。在這宗案件中,英國最高法院確定在考慮法例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時可參考議會的辯論紀錄,包括提出法案的官員之主要發言。這案例一直適用於香港。回歸前後,若遇上需要闡明本地法例的立法原意,我們會參看立法機關審議法例時官員之發言和會議紀錄。若法庭要處理的是英國條例,或本港參照英國條例而通過的法例,我們會參看英國官員在英國議會中的發言紀錄。既是如此,為何當案件依《港區國安法》這部全國性法律提出起訴,法庭不能參考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說明?

早在《庄豐源》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指出要闡明法例中的用詞,有時需確立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機關之整體意願而非個別成員之用意。在國家的體制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行使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立法過程中,人大常委會擔當了重要角色,因此若要探索《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至為重要。

《港區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訂,屬全國性法律,本質上與《基本法》相近,要尋求《港區國安法》之立法原意當然須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和決定。這在法理上、邏輯上及原則上皆是理所當然的。事實是在有關黎智英保釋一案中,終審法院已明確指出在確定《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精神和原意時,特區法庭可參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說明和決定。這次法庭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中再次確立這原則,實毫無可質疑之處。

維護憲制秩序是法庭職責

如果那些質疑法庭根據普通法原則參考及引用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和決定之人不是律師,不明白香港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之普通法的基本原則,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質疑背後亦可能存在一種“拒中”的心態:凡是涉及中央政府,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還是不提為妙;「一國兩制」保留了普通法,便需排斥國家憲法、國安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正當性和權力。這不但是一種錯誤的思維,亦是一種相當危險的思維。

在「一國」下,如果不尊重,甚至不接受國家憲法下的體制,如何談「一國兩制」?「兩制」事實上不能存在於一個淘空了的「一國」表皮內。換言之,「兩制」在《基本法》下不能亦不應改變特區的成立和存在乃建基於國家主權、憲制和政治體制之事實。過分強調「兩制」,甚至排斥「一國」,實際上是與「一國兩制」之初心和原意背道而馳。

「拒中」、「恐中」以至「仇中」心態突顯一些人接受香港名義上回歸祖國,卻很難接受回歸國家的實質。這些心態是對「一國兩制」最危險的暗湧。我們實在有必要齊心努力化解這些暗湧,「一國兩制」才能全面準確貫徹落實,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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