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前警方彙報過去一年涉及所有罪案的資料和數據,其中一項大家可能沒太留意的是,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後,截至2024年12月底,共有316人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當中約六成人已被檢控。警方同時指出,這六成人中只有不到100人真正涉嫌干犯兩條國安法例下的有關罪行,其餘均只是干犯了與公共安全有關之罪行。細心一算,剔除涉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的47人的話,那麼涉及違反國安法的人數實際上是少於半百。

雖然,不到100人也不是一個少的數字,但始終這與部分西方政客和傳媒抹黑攻擊國安法實施后,特區政府會大規模和廣泛地利用國安法例拘捕及監禁“異見者”的說法明顯地頗有天淵之別。在部分西方政客和傳媒眼中,所謂“異見者”是指因為政見不同而被迫害的人,但事實是,兩條國安法例均沒有任何條文把持有不同政見視為犯罪;相反,在兩條國安法例下,只有兩項罪行不需同時涉及武力或非法行為,這兩項罪行便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單存異見並非犯罪元素
先談“分裂國家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至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均屬犯罪。
這兩項罪行之犯罪元素確實不需同時涉及武力或非法行為,但罪行的界定和所需之要素是明確的。如果有人作出相關行為目的是為了分裂國家,或乞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國家發動戰爭或制裁,便有可能犯罪。但老實說,有誰會“無意間”作出這等行為?這等行為亦不單單代表犯罪者持有不同政見,而且還要作出具體行動去意圖分裂國家,或乞求外國制裁國家。因此,單單持有不同政見並非干犯國安法例任何罪行之元素。
從另一角度看,假如有人意圖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對國家發動戰爭或制裁,根本便不屬於奉公守法的人;希望透過這些行為損害國家,絕不是持有不同政見那麼簡單,而是希望實行某些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與是否持有不同意見或表達不同意見是完全無關。
外力抹黑不攻自破
另一事實是,特區政府並沒有因應兩條國安法例的實施而拘捕持不同政見的人。我們看見的是,被檢控的人絕大部分是與2019年動亂有關。換言之,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社會有另一股與2019年不相關的政治火頭。這事實是重要的,亦是社會走向穩定興盛之基礎。但這不等同我們可以鬆弛或掉以輕心;相反,這顯示修補2019年動亂造成的社會裂痕、令香港繁榮穩定是政府未來之重點工作。
另一重要工作是反駁澄清西方政客和媒體之謊言和無理攻擊。事實擺在眼前,警方最近公布有關國安法實施以來之執法實況,只需詳加解說便可令有關的攻擊抹黑不攻自破。維護國安,人人有責,不可鬆懈,同時我們也不希望有任何人因涉嫌干犯國安法例下之任何罪行而被起訴。我們深信,國安法例的存在只在於確保國家安全,與排除異見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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