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制度在港實施有利香港再出發 文 : 朱家健

港區國家安全法草案出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六章,分別為 (1) 總則、(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3)罪行和處罰、(4)案件管轄、(5) 法律適用和程序、(6)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港區國安法草案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同時也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香港特區將仿效澳門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預期這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港區國家安全法的其他重點還包括香港警務處設立維持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香港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筆者認為,草案宜列明上訴機制以釋除部分人士的疑慮和困惑。港區國家安全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除了由行政長官、財政司、律政司、大部分紀律部隊首長、警務處專責部門主管組成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制度還包括國家安全顧問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這個新駐港機構,暫時已知的職能包括分析研判、監督、指導、協調、收集分析情報、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等,筆者認為,須徹底落實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執法權力,最簡單而言,在不需法院手令下,各特區政府部門也須即時配合協助和提供資料。

另外,港區國家安全法將涵蓋對顛覆勢力、分裂勢力、恐怖活動、勾結境外勢力的罪行,駐港公署在調查涉國家安全的案件時,若涉及境外人士、在境外的證據、駐港公署須尋求協助。筆者預計,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進行審訊,或將避開了外籍法官或持有外國居留權的本地法官在審訊時的利益衝突問題,但也需要釐清所審訊案件是否公開審訊,還是閉門審訊,以中文審理還是以英文審理?特殊案件若涉及國家機密,香港法院又是否適合處理,應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港公署還是香港特區政府提出把審訊地點定在內地法院等。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官員和調查員,即使在香港面對官階多高的高官,也毋懼她/他的官威。

國家安全制度在港實施,是國家履行國家行為,國家安全制度保障奉公守法的良民,體現國家在香港特區的持份和責任,是讓市民安居樂業的哨崗,令香港宜居宜業,有利香港再出發。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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