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中國籍≠無外國籍 文:陳凱文

近日因意圖「賣港」而頻上頭條的馳名上市公司,雖說暫緩了交易,但根據上月初公布的訊息,對方跟貝萊德與TiL組成財團,訂明了145日獨家磋商期,意味着交易並未徹底告吹。耐人尋味的是,內地網上近期湧現了一些文章和聲音,指是次「賣港」企業的創辦人之前「已退出加拿大」,並引述內地百科網站的資料,證明對方已「取回中國籍」。至於集團的現任主席,則以其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身份,作為對方不具有外國國籍的理據。

作為長期研究國籍法的評論員,本文無意再探討「賣港」交易的問題,而是想指出上述說法,反映某些人不了解國籍法在港的實施情況。首先是所謂「退出加拿大籍」之說,迄今為止都未獲得對方正式確認,只能視作網絡傳聞,而且部分內地網民認為,對方要先行退出外國國籍,才能「取回中國籍」的想法,乃是源於「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中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但這一條款在香港,其實並無嚴格實施。

事實上,由於各種歷史因素,部分香港居民在回歸祖國之前,已經透過移民、所謂的居英權計劃,以及透過申領港英所頒發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取得外國護照。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香港正式回歸前的1996年,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解釋),訂明「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國籍法解釋》又規定,所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論是否取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護照」、因「居英權計劃」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或者透過移民取得外國居留權,仍為中國公民,取得的外國護照可被用作旅遊證件,但不會因此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並且第五款規定,香港特區的中國公民國籍若是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至於一個人擔任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是否可以此證明其對方沒有外國國籍,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30條,只要求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廉潔自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不像《基本法》訂明部分香港特區重要公職,必須由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永居性居民擔任。換言之,擔任政協委員前退出外國國籍,並非法定要求,頂多只能視作道德義務而已。

簡而言之,內地百科網站的資料雖無錯誤,但不足以證明對方有否取得外國國籍,或者已經退出本來已經取得的外國國籍,因為對方作為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在回歸一刻已經根據《國籍法解釋》,自動取得中國國籍,其外國國籍在中國境內不被承認,除非對方根據第五款規定,主動向香港入境處填寫表格,申請退出中國國籍。其他在回歸後申請移民,或者選擇續領BN(O)護照的中國籍香港居民,亦是一律按上述機制處理。某程度而言,《國籍法解釋》默許中國籍香港居民持有隱性雙重國籍。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