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提到,在當今波譎雲詭的全球與地緣政治環境之下,新一屆政府似乎仍有必要重啟《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的工作,藉此填補《港區國安法》尚未涵蓋的法律缺位。與此同時,政府在重啟廿三條立法之時,除了要做好超前部署,準備在本地和國際層面打好輿論戰之外,立法的條文亦要考慮細節上會否形成漏洞,否則立出來的法便會變了「無牙老虎」。
當中,未來重提的廿三條相關法律,應具有域外管轄權,是其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點,便是未來重啟廿三條立法時,一些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香港原有法律條文,極有可能隨之而被修訂。屆時,這些條文是否純粹改動港英時代的法律字眼,使之其適應回歸後的政治現實,即所謂的「適應化修訂」,還是作出改動,使條文比修訂前跟寬鬆,便顯得十分重要。
以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煽動罪為例,港府在2002-03年首次推動廿三條立法時,便曾建議作出重大修改,當中第9(1)(a)至(g)的條款差不多全被刪去,變成(一)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或(二)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才會構成罪行。管有煽動刊物,亦規定刊物內容煽動他人干犯實質的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行,才會被定為具煽動性。
然而,香港經歷過2014年的佔領中環,以及2019年的修例風波之後,便不難發現策動顏色革命,並不只是會煽惑他人使用暴力,還會慫使他人不守合法命令或香港現行法例。另一方面,部分人為了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亦會蓄意離間本地居民與內地居民,激起中國公民中的本地居民與內地居民之間相互不滿。如此一來,若港府未來重啟廿三條立法時,對於上述的修訂照單全收,條文便會變得過份寬鬆,亦有違煽動罪最初的立法原意。
另一方面,部分原有法律的條文即使只作適應化修訂,但其修訂若只是沿用《香港回歸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的規定,則有可能令條文喪失立法原意。以《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為例:「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煽動意圖。
條文的立法原意,除了禁止任何人煽惑他人憎恨政府,不論是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抑或是中國其他地方政府之外,還禁止煽惑他人憎恨及藐視國家元首。然而,根據現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8,原有條文中的「女皇陛下」,將被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換言之,上述條文若依照《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8的定義修訂,煽惑他人憎恨國家元首或中國其他地方政府,便不再被視之為違法行為。
由是觀之,近年來的政治風波已證明,首次廿三立法所提出的草案實在是太過寬鬆,容易讓亂港及境外勢力鑽空子,所以特區政府未來重啟廿三條立法時,並不能照搬上次提出的草案,亦不能沿用舊有的適應化條文,而應盡可能地保留原有條文的立法原意。當然,關於重啟廿三條方面,還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細節問題,但是為了維持文章的可讀性,只好遲點另撰文章再說。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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