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事件揭示香港不能忽視國家安全 文:朱家健

華為時任副董事長孟晚舟在國家向美加兩國多番斡旋下,已在去年9月經深圳寶安機場平安回國,當時孟晚舟以端莊紅色連衫裙在機場停機坪發表簡單講話,感謝國家為營救她所做的努力。原本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一篇在11月3日於美國《華爾街日報》刊出的文章,卻揭示了該案的一些背後故事和玄機。

香港某份報章於11月8日以整篇頭版輯錄《華爾街日報》文章的重點,竟然披露了美國情報人員在香港執行其中部分軟禁和檢控孟晚舟的行動,包括在香港跟蹤孟晚舟到香港國際機場,期間對她進行偷拍行為,把她的相片傳給加拿大警方,連孟女士當時在機場登機時所穿的衣飾和裝扮都可描述得一清二楚;在觀察後確定了孟晚舟已在香港登上前往溫哥華的航班時,在香港執行間諜任務的美國特工竟然連隨透過中間人向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國家安全顧問博爾頓 (John Bolton) 匯報,這次美國在香港的間諜活動也直接促成了孟晚舟在抵達加拿大溫哥華機場被捕,再被檢控和軟禁三年的煎熬。

前美國家安全顧問 博爾頓「John BoIton」
前美國家安全顧問 博爾頓「John BoIton」

美國的間諜活動竟然在光天白日在香港公開活動,真是猖狂!是次的活動,相信除了在香港執行任務的美國特工外,也有在香港協助或支援的本港代理人。又一宗美國特工在香港活動的鐵證!

早年曾在香港潛逃和匿藏的前美國特工史諾登,已揭示了當年美國特工在活動的情況,史諾登曾透露美國中央情報局 (CIA) 的亞洲總部就在位於中環花園道的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內。此外,在2019年黑暴期間,有媒體就曾拍攝到多名疑似外國情報人員在暴動現場附近作出軍人常用手勢作指揮和通訊,令人懷疑當年諜影處處。

曾潛逃和匿藏在港的前美特工 史諾登
曾潛逃和匿藏在港的前美特工 史諾登

香港國家安全法和其執行機制已生效近兩年半,效果顯著,彰顯法治。個別外國「智庫」、「記者站」即時撤出香港,個別外籍學者不獲續約或離開香港,現時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四項罪行,即 (1)分裂國家罪;(2) 顛覆國家政權罪;(3) 恐怖活動罪;及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9條和第10條又列明了煽動意圖的罪行;如果進行本地國家安全立法,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內容原文,屆時香港特別行政區將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鑑於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只涵蓋當中的「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行,香港特區政府確實有憲制責任去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列明的另外五類罪行的立法程序,以法律及早堵塞香港特區的潛在國家安全漏洞和隱患。現時假設拘捕到在香港從事不見光活動的外國人員,如違反入境和逗留條件,只能驅逐出境,但如果該等人士持有香港居留權甚至是永久居民身份,則只能視乎從事活動,向他/她檢控其他控罪。現時,要檢控接受外國捐款或有聯繫的政黨,也有一定的門檻和搜證,如果完善本地國家安全立法,則可以在檢控和司法啟用國家安全專用的法官和檢控工作團隊。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香港國家安全法和執行機制自生效後,已有效保障了香港市民的權利和安全,樹立了香港國家安全意識和價值觀。隨著國際形勢和實際需要,本屆特區政府更有迫切需要完善本地國家安全立法,繼續讓香港特區成為世界其中一個最安全穩健、適合投資、宜居宜業的國際都會。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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