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內進行了3次選舉,第一次是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二次是立法會選舉,現在是行政長官選舉。
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僅為 30.2%,較上屆立法會選舉的 58% 以上下降了近一半。低投票率在民主國家被公認為是不健康的,因為它會導致政府的合法性,認受性和有效性降低。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的政府可制定考慮法律,要求每個人都投票。許多發達的國家都採用強制性投票制度,賦予公民投票的義務,我們熟知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新加坡,甚至美國的一些州。
澳大利亞對不出席投票的公民處以適度的罰款,但有“正當和充分理由”的人除外。在有強制性投票法的國家中,澳大利亞是具有最長強制投票歷史的成熟民主國家——他們的歷史可以追溯到 1924 年。人們普遍認為,澳大利亞擁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全國選舉的投票率通常在 90% 的範圍內。新加坡上次大選的投票率也超過95%。有研究顯示,強制性投票有助於使投票成為社會中的一種文化規範。
強制性投票也有很多其他好處:
1. 投票是公民義務的必要組成部分,就像陪審團義務或納稅一樣,有助增加參與度和歸屬感.
2. 強制登記和投票增加了當選代表的合法性。
3. 強制投票增加了人民的政治教育。如果他們知道自己必須投票,他們會傾向於更加關注政治。強制投票並不強制做出選擇。人們可以隨時提交空白或損壞的選票。
4. 強制投票意味着候選人必須滿足所有選民的需求。如果投票是自願的,像美國這樣的國家的經驗是,貧窮和受教育程度較低的人往往不會投票。這將使政治體系(進一步)向富裕和受過良好教育的人傾斜。
5. 強制投票使政治系統對人民作出回應。缺乏富裕支持的新政黨和候選人可以參加選舉,而無需花費大量資金來讓選民前往投票站。
根據《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最終選舉方式是普選,因此現在或是引入強制性投票來實現這一目標的好時機。
文:麥慶歡
大律師、民主思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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