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黑暴籠罩,在區議會選舉前夕,建制派候選人的議辦、義工團隊、文宣、街站成為暴徒刑毀或攻擊對象,威脅建制派候選人和支持者的安全,更構成不公平的選舉,建制派候選人除了失去宣傳自己理念和政綱的機會,損毀而需重新印製的宣傳品可能要被計算進選舉開支,未免對建制派候選人欠公允,這些對候選人的脅迫已構成選舉舞弊,牴觸《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
當時,因為受到黑暴威脅,交通被暴徒堵塞,部分建制派選民又因怯於被暴徒動私刑而減少投票意欲,已有聲音建議押後區議會選舉但不果,結果去年區議會選舉在如期卻在有欠公平公正的情況下舉行,無疑是民主制度的倒退。
近日,「佔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廷又覬覦九月立法會選舉,望分一杯羹,竟計劃在下星期舉辦所謂「35+公投」,協調代表非建制派參選五個地方直選、區議會(二)及個別功能界別的出選名單,這「35+公投」除了令人群聚集,違反「限聚令」,增加疫病傳播的風險;「公投」在香港特區更是沒有法律基礎和認受性的。
「35+公投」同時設有手機掃瞄二維碼,並需要參與者回答多條問題,這是收集資料,涉及參與者的個人私隱,日後很難監管所收集的資料儲存和用途,涉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另外,戴耀廷的所謂「公投初選」涉及眾籌經費,包括他指出的事前宣傳80萬港元;投票程序、論壇及「投票日」行政、籌備、人手及運輸等安排65萬元;「投票日」「投票站場地」租金和設置以及電子投票系統及器材等180萬港元;事後公民投票報告編撰及其他後續處理5萬元;眾籌平台及信用卡手續費20萬元,全部都是錢,而這樣的「初選協調」,讓非建制派的候選人提早曝光,並有額外的宣傳機會,涉偷步宣傳,如果「公投初選」涉及的數百萬元開支不被列作選舉經費,並由參與「公投初選」的立法會準候選人攤分,將造成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甚至有機會構成選舉舞弊,或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第23條「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及第24條「候選人招致超過訂明限額的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
「公投初選」的另一個爭議,包括是否有限制在「初選」的敗選者參加立法會選舉,若有這類情況,則或已涉牴觸《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或第9條「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除此以外,戴耀廷的協調機制對選民的配票和棄保/棄選建議,或同時涉違反《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
就連身在非建制陣營的政客也與戴耀廷唱反調,公然反對參與戴耀廷的「雷動計劃2.0」,可見戴耀廷是票房毒藥。
選舉事務處、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須及時處理有關立法會選舉的合理投訴,並調查意圖影響選舉公正性的懷疑選舉舞弊行為,依法跟進,令候選人可以公平地參與立法會選舉,讓選民可以在公平和安全的環境下投票。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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