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在我的網頁留言,指我對「恐怖主義」錯誤理解,更聲稱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只有殺戮平民才算恐怖主義。這說法明顯地是錯的。根據1994年聯合國大會的定義,「恐怖主義」是指意圖以刑事行為威嚇公眾或政府,藉以達至一些政治、哲學、理想、種族、宗教或其他任何政治目標的行為。
聯合國秘書長於2004年發表了一份有關恐怖主義的報告,亦將「恐怖主義」界定為企圖令平民或非軍事人員導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藉以威嚇社會、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行為。「軍事人員」(Combatant) ,是指在戰爭中之參戰者而非政府人員或執法者。根據美國刑法,恐怖主義的定義亦為針對非軍事目標之有計畫或基於政治理由而進行的暴力。這些定義的共通點是以暴力傷害平民或非軍事人員藉以達到威嚇社會、政府或國際機構,意圖達至某一政治目的之思想,便是恐怖主義。留意這與政治目的是否崇高毫無關係。
社會不容任何非法暴力
從這角度看,香港黑暴以殺警或極端暴力威嚇社會或特區政府,意圖達至任何所謂爭取回應「五大訴求」、或爭取「港獨」、或其他政治訴求包括政改之行為,也明顯地完全符合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但這些恐怖主義是否包括殺害警察之討論的意義在哪裏?社會不可以接受殺戮平民,卻可以接受殺戮警察?有甚麼「崇高」理想或目標可以把暴力、謀殺、縱火合理化?任何非法暴力,無論在任何是否有民主的國家,均不為社會所容。這是做人的基本良知準則,不是透過辯論甚麼是恐怖主義,鑽甚麼法律牛角尖可以迴避的。
真理是假不了的。假如這種行為不為社會所容,那麼宣傳和表揚這些行為也同樣不為社會所容。《港區國安法》第27條規定「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宣揚」是甚麼意思?相信一般人可以很容易理解,「宣揚」是指宣傳或表揚一種行為。聲稱一名意圖謀殺者為「義士」、「烈士」或公開「感謝」他為香港「犧牲」不是宣揚是甚麼?假若有人意圖殺警藉以威嚇香港社會或特區政府,藉以達到一些政治目的,那麼宣揚這種行為的人便是宣揚恐怖主義。這是不容狡辯的簡單事實,不是某些所謂學者,所謂社會領袖,所謂民主派的開解或公開道歉可以改變的事實。
不恥以歪理轉移視綫
我們不應被這些別有用心的歪理轉移了視綫。這些人的用心是要為開脫邪惡行為而顧左右而言他。他們的行為,和恐怖主義活動一樣,是邪惡的。他們只有一個目標,便是要把恐怖行為合理化,並擴展至令特區政府、令社會、甚至令國家屈服於暴力之下。在此之前,他們要把自己打造為被逼害者,博取國際社會,特別是西方國家之同情和支持,以增強對特區及中央政府之壓力。這是一場有香港特色的反恐戰;稍一不慎或軟弱,他們便會乘虛而入,大獲全勝。
最重要的是,我們要弄清楚,暴力行為便是暴力行為,披上任何民主自由的糖衣也改變不了原是毒藥的本質。同樣道理,宣揚這種行為的,無論披上任何自由民主的美麗外衣,或以學生身份、或年紀來作辯解,也掩飾不了其內在的邪惡意圖。我們要堅持看清及公開譴責這種行為,因為這是危害所有社會的一種癌細胞,最終是會令我們社會死亡的絕症。
轉載自湯家驊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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