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人工智能應用 香港特區選舉宜提早審視進行修例 文:朱家健

科技一日千里,人工智能幾乎可以在各方面應用得上,所謂人工智能,即是計算機自行按邏輯或數據學習衍生的電腦系統,幾乎可以擁有自己的思考推算模式,可以模仿人類等,例如已有科學家成功研發可供聊天的機械人,可取代人類部分的工作,例如撰寫論文講稿、法律案例研習、項目資格篩選、繪圖、編曲等,而且人工智能在學習足夠數據後,可以具創意,準確度高,水準不在人類之下,甚至乎可以以假亂真。

人工智能已逐漸應用在人類的生活上,警方近日也偵破騙徒以人工智能輔助「變臉」模仿虛構人物的騙案,現實生活中,騙徒更可以收集受害人的相片、錄像、聲線、身體動作、肢體擺動幅度、步距、步速等去以人工智能模仿他人的表徵,以假冒受害人要求親友匯款到指定戶口等詐騙行為。

政客是公眾人物,在互聯網和其他場合很容易取得他們的相片、錄像或接受訪問內容,如果有不法份子刻意以人工智能假冒他們,並作出一些誤導性的言論、不當或失實視頻等深偽內容,將會影響外界對該名被假冒政客的觀感。當然,政客也可以自己以人工智能設定「替身」作出正面的宣傳,以人工智能「代言」,內容究竟算上政客的頭上,還是當成是人工智能自言自語呢?

適逢明年 (2025年) 是選舉年,將進行香港特區立法會換屆選舉,以上的假設,的確需要深思熟慮,因為涉及選舉法律的問題,例如,以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數碼生成的「代言人」,是否應算進選舉經費,並作出申報?人工智能「代言人」是否屬選舉廣告?以人工智能「代言人」接觸選民,怎樣算選舉開支和經費?在選舉宣傳期之前,以額外資源開發人工智能「代言人」,前期開發成功是否計算進最終選舉開支?人工智能「代言人」的「代言行為」在境外進行,香港選舉法律有是否能涵蓋等。

如遇人工智能「代言人」抹黑或假冒候選人,作出對他人或「自己」的虛假或具誹謗性「言論」,是否構成現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例第554章) 第14條「作出某些關乎選民的欺騙或妨礙行為的舞弊行為」、第15條「在選舉中冒充另一人的舞弊行為」、第23條「並非候選人亦非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第24條「候選人招致超過訂明限額的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第26條「發布關於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非法行為」、第33條「選舉廣告宣傳 – 釋義」,這些法律條文某程度須作相應的修改調整。

此外,除了選舉宣傳,究竟選舉候選人以CHAT GPT進行撰寫講稿、協助資料搜集和辯論、統計等,又是否須計入選舉開支?無論香港特區政府取態如何,相信選民眼睛是雪亮的,社會需要一名有血有肉有魄力有幹勁的議員,並不是讀稿機械或政治演員。

文: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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