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出前已有不少爭議的《控煙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終於在上月提交立法會。由於本次修例除了擴大禁煙區、提高私煙和違例吸煙罰則之外,是次修例還涉及禁售另類煙和加味煙,自然有人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在輿論上提出反對聲音,只是在完善選制業已落實的今天,是次修例又打着所謂控煙乃至是禁煙的旗號,草案最終能獲立法會三讀通過,基本上是毫無懸念。

正因如此,本文才要提醒當局究竟在修例之前,有否保證其立法質量,包括考慮今次立法是否邏輯自洽,因為當局既然在新選制之下,立法已是接近毫無阻力,若是單純地以為打着「控煙」的旗號,便覺得自己有着立法的大義名份,絲毫不用考慮其立法理據能否自圓其說,因而推出一些不符公義的法律,其結果必然是削弱港府,乃至是整個新選制的認受性,特別是今次修例把一些本為合法的行為刑事化,當局更要認真思考這樣做是否合理。
畢竟,某種行為會否損害他人健康、性命、財產或自由,乃是當局應否立法禁止的衡量標準。行為人在知悉後果的情況之下,作出只會危及本人健康或性命的行為,則不應視為立法禁止的理據,否則不單只自殘和自殺應被刑事化,連飲酒或吃「垃圾食物」,也應被刑事化。是故,部分人強調吸煙危害健康,或者會因此增加公共醫療成本,在法律哲學層面上,非但不構成今次修例的合理論據,更會令當局陷入雙標的窘境,因為飲酒同樣是危害健康,當局卻不曾搞什麼控酒,還要透過減烈酒稅刺激銷量。
唯有非煙民被迫吸入二手煙,使其健康受損,才能算作符合上述的合理立法論據。然而,縱觀今次修例,除了擴大部分公眾地方的禁煙範圍之外,其他政策都不是在保障他人被迫吸入二手煙,例如說增加購買或販賣私煙的罰則,說到底是要逼使市民買煙時繳付昂貴煙稅,因為香煙若跟葡萄酒一樣,免收任何稅項的話,私煙的利潤空間便不復存在,所謂私煙氾濫的問題亦自然迎刃而解。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拿着醫學界常說的那一套:增加煙稅會減低市民的購買意慾,從而逼使煙民戒煙,最終減少市民接觸二手煙的機會,但我們先不論煙稅在本質上,乃是累退性質的銷售稅,政府既然選擇寓禁於徵,但在另一邊廂又打算禁止另類煙和加味煙,整個立法邏輯便出現自相矛盾:傳統香煙可以寓禁於徵,另類煙和加熱煙不可以的原因在哪?是另類煙和加味煙的二手煙危害更大嗎?
似乎不是,至少坊間不少研究均顯示,加熱煙由於沒有燃點煙草,產生的煙霧和有害物質,都比傳統香煙少,所以從防止他人吸入二手煙的角度來看,照道理應該倒過來禁售傳統香煙,倒逼煙民改食加熱煙才對。至於禁售加味煙,更加令人摸不着頭腦,因為所謂加味煙,不過是加了加味劑的傳統香煙,帶來的二手煙危害,不可能高於原味的傳統香煙,若是前者可以禁售,何以又繼續容許原味煙售賣?邏輯上完全說不通。
有人說另類煙和加味煙,會成為青少年「試煙」的誘因,這說法究竟有何測試或數據上的支持?如果沒有,單靠口講口賠的話,難免讓人懷疑此等政策的背後,更像是在協助傳統煙商消滅競爭對手。況且,現行政策已有禁止店家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兜售香煙,用所謂保護青少年,作為禁止成人吸食另類煙和加味煙的理由,更像是要本來無辜的另類煙和加味煙民,為當局執法不力埋單。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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