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本文談的話題,不算是啥新聞,也可能會得罪人,但是近年發表的不同民調,都顯示21年完善選制後的立法會,都似乎顯示其表現未能讓市民感到滿意。以中大亞太研究所於去年9月公佈的「市民對政治興趣」民調為例,便有43.1%的市民不同意立法會能有效監督政府,高於同意者12.7%;同一機構在今年3月的民調則顯示,超過48%受訪者對於立法會表現不滿意,只有約29%表達滿意。

若要究其因由,除了反對派在新選制下退場,令過去的對抗性政治生態發生變化,導致立法會較少出現能夠吸引眼球的新聞之外,部分議員亦沒啥能夠吸引媒體關注的表現,亦令其曝光率和知名度不足,造成不少市民連誰是今屆的立法會議員,也未必記得清。另一方面,雖說有些議員積極發言和表現,並懂得善用媒體和網絡,維持其知名度,但有些發言着實「離地」,反而帶來了宣傳的反效果。
早前有議員在立法會上,詢問運輸署有否措施便利盲人申請電子駕駛執照,便鬧了一個有違常識的笑話,其「口誤」非但有損個人聲譽,還會被別有用心之人做文章,以此質疑整個新選制。另一個網約鬧得沸沸揚揚的例子,便是有議員在其個人專頁,提到一間本港頗為知名的牛腩麵店,貼出「只收現金」的標示,並指普及電子支付,是業界的「公民責任」,因而引來了不少非議。
細閱對方的帖文內容,也難怪其言論引來非議,甚至不諱言的說,對方可能挑起陸港矛盾而不自知。先說對方用括號引起的「公民責任」,本身便是部分學人、媒體人,以及政客杜撰的偽學術概念,單純從法理上而言,根據「法不禁止皆可為」的私法原則,只有法律訂明的法律義務,違反要負刑事責任者,才能被視為責任。如此一來,現行法例有規定交易雙方必須接受電子支付嗎?沒有。
事實上,香港不只沒硬性規定店家必須接受電子支付,甚至港元雖說《基本法》第111條訂明的法定貨幣,但也沒硬性規定店家接受港元支付。根據現行法例,香港只有在《硬幣條例》第 2(1)條規定: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過$100,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過$2,而且沒有無任何罰則。換言之,不要說店家不提供電子支付,即使像過去有專欄作家投訴店家拒收千元「金牛」,或者有店家拒收硬幣,也屬於合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該名議員提到的內地,也是沒硬性規定店家必須提供電子支付。相反,由於電子支付在內地的普及,部分店家因為懶得找零,於是選擇拒收現金,弄得當局要不斷提醒公眾,不可拒收人民幣,否則違反內地《人民銀行法》第16條及《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條,更有單位因為拒收人民幣,被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換言之,即使是電子支付已全面普及化的內地,電子支付也不過被視為店家可以自主選擇選用的交易行為,反而是把拒收現金視為違法。
既然如此,提供電子支付,又何來變成了店家的「公民責任」呢?不要說對方加了括號,因為電子支付從本質上而言,雖說是更便利的支付方式,但是跟信用卡或八達通一樣,本質上是市場的商業行為,在此情況之下,香港作為自由市場經濟體,其普及與否主要是由市場供求決定,所謂業界並無所謂的道德義務或責任,去推廣某一種支付或交易方式。
畢竟,電子支付營運商跟信用卡一樣,人家不是在開善堂,店家使用也要收手續費。以某個手機支付程式為例,其開戶首年優惠為首年每月5萬港幣內免手續費,超過5萬港幣後的交易金額會收取1.2%手續費。在此情況之下,店家是否選擇提供電子支付,便取決於提供與否會不會影響生意,即不提供會令生意減少,又或者扣除手續費之後,仍能為其帶來更多的利潤。若對方的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上具稀缺性,電子支付供應商的手續費,便會被其視為花冤枉錢。
由是觀之,電子支付雖能為消費者帶來便利,但本質上決非什麼公益事業,商家提供與否,跟所謂「公民責任」,或某些人熱衷於吹噓的企業社會責任,完全沾不上邊。把電子支付是否普及,跟香港的社會或旅遊業形象掛鈎,不但上綱上線,更有「道德綁架」之嫌。更重要的是,商家使用電子支付既然要收費,議員又應否在電子支付的問題上,公然向本地商家製造輿論壓力?愚見認為,作為公職人員,議員理應避嫌,以免惹來變相為電子支付供應商促銷的嫌疑。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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