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11月15日期間,有民間大聯盟舉辦「支持人大決定,踢走攬炒議員」的全港聯署活動,大聯盟公布聯署活動累積參與人數達218萬,其中街站簽名超過116萬,網上有效簽名逾102萬,支持人大決定的香港市民意志堅定,加上部分未有接觸實體街站的沉默大多數,數字令人鼓舞。
筆者很榮幸能參與街站動員簽署,也向市民簡單宣講人大常委會權力來源、「決定」內容,讓市民簽署後更能明白箇中來龍去脈。其實,這次聯署活動,透過網站和實體票站,闡明人大常委會有關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是一堂活生生的法治教育,筆者認為,這類有意義的活動應該恆常化,深入社區,透過講解內容,讓市民知道聯署的真正意義。
事實上,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具《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一錘定音,激濁揚清,及時釐清了立法會議員資格,個別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士即時喪失議員資格,匡正了香港議會的秩序;同日,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決定》宣布四名原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議員身份,大快人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畫下紅線,重申何謂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立法會議員甚麼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提供了一個指引,此次《決定》也將同時適用於日後的選舉,規範候選人和勝選者,香港特區法院和選舉主任在評定選舉資格時,須遵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則;《決定》並同時讓香港特區政府須依法履行職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常設機構,是國家最高權力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出具的法律文書對香港特區具約束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擲地有聲,鏗鏘有力,規範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作出若干條件:一、不得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擁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二、須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三、不得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四、須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為立法會議員在參選前和宣誓時均作出聲明,若日後履行職務時,一旦違反誓詞內容,甚至是瀆職瀆誓,則被依法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也是咎由自取。法律原則上,若僱員在合約期間未有履行職務,反而是做了些與職務觝觸的事情,那麼僱主可以向僱員追討其疏忽職守期間的工資,僱員更有可能被追究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要擔任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自然要遵守既定的遊戲規則,這是道理;不能既作出誓言,又違反誓言,輸打贏要。香港特區立法會容不下「特洛伊木馬」,只有革除害群之馬,香港特區才能早日恢復議會正氣和秩序。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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