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懸掛國徽,但立法會有權自行決定嗎? 文:文 武

90位立法會議員1月3日,在懸掛國徽的立法會會議廳內完成宣誓,成為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結束之後,由於部分議員反對拆去國徽,又經立法會行管會3名當然成員決定,立法會秘書處表示,將在立法會會議廳懸掛國徽及區徽。然而,依照《國旗及國徽條例》,哪些機構必須使用國徽,須由行政長官規定,而行政長官所規定的必須展示國徽的地點,只有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立法會自行決定懸掛國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待澄清。

立法會秘書處日前宣布,會議廳將同時懸掛國徽和區徽,連任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笑稱:「我做主席後面有個國徽照住我,信心都大些」。他表示法例規定會議廳必須懸掛區徽,同時有議員反對拆國徽。他稱在議員通訊群組等途徑諮詢議員後,大部分議員支持同時懸掛國徽、區徽,遂在其他地方借來區徽懸掛。
立法會是否應該懸掛國徽,或者是否應該同時懸掛國徽和區徽?這一問題前一段時間曾引發一些社會議論。而最大的問題在於,立法會是否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懸掛國徽,或不懸掛國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同時,亦規定應當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國徽法第十二條又規定,在本法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香港特區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第2條規定,行政長官可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的機構、場合及其他場所,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所必須遵從的方式及條件。

根據禮賓處《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行政長官規定須展示國徽的地點有兩個: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須展示區徽的地點則包括:行政長官官邸、行政會議、立法會、政府總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民政事務處。
由此可見,按目前的相關條文,行政長官只規定立法會展示區徽,並沒有同意立法會可以展示國徽,以及同時展示國徽和區徽。

使用國徽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並不是哪個機構想掛就掛,不想掛就可以不掛的事。立法會議員提出立法會的會議廳須懸掛國徽,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有關建議和意見提交行政長官,由行政長官作出規定之後,甚至還可能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審議,才可以懸掛或者不懸掛國徽。

但是,這次立法會同時懸掛國徽、區徽的決定,卻是由立法會行管會作出決定,再由立法會秘書處作出宣布,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表面上看,就是立法會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懸掛國徽,但是,立法會是否有這樣的權力?立法會自行決定懸掛國徽,那麼其他的機構呢?包括行政會議、法院、口岸及特首官邸呢?這些都有待相關部門作出進一步澄清。

文:文武

資深傳媒人,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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