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徒要反同,請磊落一點 文:陳凱文

雖說他人的私生活和性取向,實在是關卿底事,但建制內總有些人,總是熱衷於高調地反對同性婚姻,而且一到選舉年便拿來炒冷飯,例如早前的立法會,本身是耶教徒的何君堯便提出無約束力議案,促請特區政府擁護《憲法》和《基本法》,堅決守護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

為此,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覺得議案有問題,並質疑「一夫一妻」並非中國傳統文化,而是新中國建立後才確立的制度。葉劉之言可謂部分準確,因為民國十九年(1930年)制定的民法,其第985條已禁止有配偶者重婚,只是娶多一人者毋須負上刑責,只可作為另一方的離婚理由,算是理論上確立了一夫一妻制。

當然,無論一夫一妻制是何時在中國和香港確立,其制度都是由西方耶教教義的產物,然後再傳入中國,滿清覆亡前的傳統中國,一直採用一夫一妻多妾制。是故,不論有人是因為其個人的宗教信仰上反對同性戀,抑或是性觀念相信保守,於是要以守護一夫一妻制為名,反對同性婚姻,也不應該潑「傳統中國文化」的髒水,弄得傳統中國跟西方一樣,熱衷於排斥乃至打壓同性戀者。

除此之外,有些人總愛拿《憲法》和《基本法》說事,弄得同性婚姻是憲制上不容一樣,但是大家只要翻查《憲法》第49條,其原文中的「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和「禁止破壞婚姻自由」,以及《基本法》第36條的「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都沒出現「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的法律字眼,意味着同性婚姻即使獲法律承認,也不能算作違憲。

反之,政府現行法例不承認同性婚姻,同樣也不屬違憲,因為一對配偶是否過着事實婚姻的生活,跟其婚姻是否被法律承認,其實是兩回事。《憲法》和《基本法》兩條條文,只是保障的是婚姻自由,以及實質的婚姻生活受到法律保護,不被他人破壞,即是香港居民只要能夠不被打擾地締結事實婚姻,不論其結合是同性還是異性,已屬符合憲制上的要求,當局具有選擇是否承認同性婚姻的立法權力。

是故,當局是否選擇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跟擁不擁護《憲法》和《基本法》無關,而部分人總是假扮自己捍衛一夫一妻制,更將是以此掩飾其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事實上,他們若真心捍衛一夫一妻制,何不呼籲政府引入民國時期的民法第986條,禁止「小三扶正」?何以不引入台灣當局除罪化前的刑法第239條,禁止婚後與他人性交?又或者將內地重婚罪的司法解釋變為成文法,把有配偶而與他人締結事實婚姻的行為,列作刑事罪行?

最可笑的是部分議員的反同婚言論,明顯不符合其法律的專業背景。如動議內容引用了內地《國家安全法》第23條的「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但我國從沒把同性戀或其結合貶斥為「不良文化」。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述,內地現行的《民法典》第36條,都容許同性伴侶充當另一半的意定監護人,讓其中一人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對方能夠履行監護職責,某程度上當局亦可仿效,以此作為同性配偶提供的替代方法。

有議員宣稱要取締終審庭之前審結的「岑子杰案」,亦是法理混亂。終審庭的判決權是《基本法》第2條賦予的權力,行政和立法機關何來有所謂「取締」的權力?對方要反對當局為同性配偶提供婚姻外的替代辦法,極其量只能在政府服從法院判決,於判決兩年內提交替代方法的立法草案時,在《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下投下反對票,假若其他議員也是反對居多,議案便不獲通過,而不是甚麼「取締」終審庭判決。

有人擔憂所謂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又是令人莫名其妙。誠如前文所述,港英自從在1991年修訂法例,將同性肛交非刑事化以來,不論男同還是女同性戀者在回歸之後,都有締結事實婚姻的自由,亦有共同渡過事實婚姻生活的合法權利,既然早已合法,何來所謂的「合法化」?把同性婚姻獲法律承認,跟「合法化」混為一談,說得當局至今仍像九十年代時的港英政府,將同性戀列為刑事罪行一樣,這是有心還是無意呢?

由是觀之,有些人明明是因其宗教信仰而反對同性婚姻,還請光明磊落一點,不要把洋教的性觀念,說成是啥中國傳統文化,亦不要夾硬地拿《憲法》、《基本法》和內地的國安法說事。除此之外,既然有人要把自己扮作一夫一妻制的衛士,便煩請徹底一點,直接主張立法禁止婚後與他人性交,或至少應主張事實重婚刑事法,只是如此一來,會否得罪某些婚後還不檢點的金主呢?這便是另一個課題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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