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黑暴期間發生的暴動犯罪案件,陸續在這半年開審。從背後支持組織暴動,到在暴亂現埸带領参與暴動,和有預謀傷害警察,甚至想殺警的案件正審訊中。現在討論個别審理中案件,似乎有點不適當。但這些案件特别的是,很多被告願意即時認罪,以他們在黑暴時犯案的態度和表現出來的堅定立埸,似乎有很大的「反常」。
即時認罪,不作强辯,一般會被法庭認為是知錯,且減省了法庭審訊時間而獲得減刑。至於犯人是否真的知錯,便只有他自己和天曉得了。當然也可以是在辯方律師和犯人的官司勝負率計算後的一個明智決定,與對錯扯不上關係,更枉談這些罪犯會改過自新或改過悔悟了。這些罪犯的心裏,可能只是感嘆着當日暴亂時的失策,含恨着成王敗寇的死心不息而矣。
在另一個角度看,在黑暴期間大量暴動、非法集結、傷人、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刑事毀壞等案件被定罪後,在2019年當時的警務處長首稱,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發生的是「暴動」。今天看,在法理和事實上,當時盧偉聰處長的判斷是正確無誤,可惜的是當時的特首仍猶豫不決,未去判定方向。2019年發生的是一場「暴亂」或「暴動」。
前些日子,有幾次聽到政府官員在接受訪問時稱2019年的暴亂為「社會事件」,更多的是在學界、傳媒和社會上自認「黄」的人口中,稱這場「暴亂」為「社會事件」,網上很多紀錄,也以此詞形容,企圖淡化甚而歪曲「暴亂」的犯罪叛亂和暴力性。在特區政府的「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海量包容態度下,接受「改過自身」的年青暴亂参與者,寬宏至收入特區政府作公務員用。在一些不一懂政治的「藍」人眼中,今日太平,可以納敵為臣,曾經在暴亂中對陣,現在竟成為自己上司,當日是亂或只是事件一宗,弄得有點糊裏糊塗,敵我不清的感覺。
2019年發生的「暴亂」,特區政府好應該將事件定性,並寫入史策以正視聽,教育下一代認識歷史。今日在法庭的判定下,2019年發生的是一場「暴亂」,不只是「社會事件」,要後世人也能分清黑白。雖然在政治上應該和而不同,但對於心存暴力破壞的人,不懷善意的叛亂之徒,我們仍是要分清敵我的。
文 : 陳祖光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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