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律政司前司長梁愛詩出席港台電視節目《議事論事》時,談及人大常委未有公開港區國安法全部條文,以及中央對個別案件有管轄權的問題時,跟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針鋒相對。看到兩個已退下來的所謂建制派,至今仍是退而不休,還要為一些吵來沒有實質意義的話題,拗個面紅耳熱,這一場景實在有點搞笑。
其實,中央為何不公開港區國安法條文,梁愛詩話怕被拎來炒作,可能是個原因,但亦有可能是沒有原因,純粹是覺得通過前沒必要對外公布。有趣的是,曾鈺成為何要煞有介事地問不公開的原因呢?他是否認為,法例通過前有必要公開?若是的話,他又為何覺得法例有公開的必要呢?
另一個問題是,曾鈺成想知道港區國安法通過前點解不公開,為何不直接問人大常委會,而要煞有介事地問梁愛詩呢?她是全國人大常委嗎?若你話梁愛詩是建制派元老,她可能知道內情,但曾鈺成不也是建制派的元老嗎?難道梁愛詩知道的事,曾鈺成會不知道?若二人均是建制派元老,但梁愛詩所知道的事,竟然真的比曾鈺成還要多,這又說明什麼呢?
至於中央為何保留部分案件的管轄權,梁愛詩跑去講以前港督以前犯法,也是押回英國審,還真的是沒有意思。其實,香港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法院擁有多少司法管轄權,由《基本法》第19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因此,曾鈺成強調香港奉行一國兩制,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跟內地不同,其實是九唔答八。同情地理解,曾鈺成口中的「一國兩制」,是指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但《基本法》只有訂明香港法院有多少管轄權,並非毫無限制。
另一方面,在港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央有否管轄權,《基本法》卻沒有訂明。在此情況之下,香港法院即使對於所有危及國安的案件均有管轄權,也不意味着中央因此而喪失管轄權,而是中央跟香港共同享有管轄權。中央在特別情況下行使其管轄權,既不違反《基本法》,亦無任何不妥之處。
讓人感到好奇的是,上述的條文和道理,曾鈺成作為建制派元老,他是真的不懂乎?正如他在過去曾經撰文,宣稱中央不能特別制定一條只在香港適用的國安法,因為列於附件三的法律,必須是「全國性法律」…,他又真的不知道,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委會所訂立的法律,便是「全國性法律」乎?這些問題,相信只有曾鈺成本人,才會知道答案。
文 : 陳凱文
學研社成員,香港投資日報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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