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傭法例及政策應該全面檢討 文:冼國林

香港現時有40萬外地傭工,已經成為香港人口的一大族群, 如果不善於處理就會出現好多社會問題。 僱員同外傭嘅關係需要公平處理,如果過分保障外傭,就出現向僱主不公平的傾斜現象。

現時政府對外傭嘅政策是和本地僱員一視同仁,受到所有勞工法例的保障。但係是否要完全和本地勞工處理方法全一致,則有待商榷。在此,我嘗試逐一分析。

1.外傭懷孕問題; 在現行政策之下,外傭在合約期間懷孕, 僱主不可以辭退外傭,必須繼續聘用及承受責任。這一點對僱主是完全不公平。 因為香港好多小家庭聘請外傭是因為要照顧老人家或者兒童,外傭懷孕 一定會影響佢嘅工作能力,甚至某程度需要僱主去照顧而加重僱主負擔,這情況就對原來聘請外傭去處理家庭工作嘅原意就有所違背。 新加坡政府規定如果外傭合約期間懷孕會被視作違約,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名懷孕外傭。因為新加坡政府認為外傭應該清楚,僱主聘請佢哋係有一定嘅工作能力要求,而不應該受外傭嘅個人行為影響。

2.回程機票及無良中介;特區政府規定在終止合約之後僱主必須提供直接回程機票予外傭,但是僱主卻無權監察外傭是否真正上機離港。同時間,政府亦容許外傭可以在香港逗留14天,方便尋找新的工作,在這裏及出現兩個問題。第一,外傭是否真正離開香港,僱主完全唔清楚,如果外傭用唔到嗰張機票,根本僱主就會平白多付一筆不必要的費用。 另外,亦有一部分無良中介公司利用呢一個漏洞鼓勵外傭故意激怒僱主而被辭退,然後就同佢哋搵一個新僱主。這情形下,中介公司又可以賺多一筆介紹費。甚至有部分無良中介公司將介紹費分一部分畀外傭,鼓勵佢哋合作。 因為中介公司可以將外傭當為一件貨物,多次轉售去謀取更多不道德利益,特別是當該名外傭欠債很多的時候,就會更願意和中介公司合作。 市場有好多中介公司兼營財務公司貸款給外傭,所以佢哋好清楚外傭的財政狀況唆使欠債外傭作出不道德交易。

3.虐待兒童;在過往法庭對於僱主虐待外傭嘅罰則非常之重,但係對於外傭虐待家中兒童或者老人家的懲罰相對較輕而忽略咗僱主對外傭信任嘅要求作為懲罰因素。

4.酷刑聲請;公民黨及部分政黨眼見外傭數目相當龐大, 為咗爭取這些選票便鼓勵及協外傭爭取永久居留權,又利用酷刑聲以難民身份意圖永久留在香港。永久居留權已經畀法庭拒絕咗,但是酷刑聲請仍然繼續存在。佢哋嘅理由就係話在香港負債好高,或者已經懷孕,如果返回原居地則可能受到嚴重及不人道懲罰,而要求繼續留港。

撇除在疫情期間,外傭回港隔離嘅宿位不夠的問題之外,上述問題是非常嚴重而存在已久而需要解決。

針對上述問題我有以下嘅建議:

1. 所有外傭被解僱之後,必須立即返回原居地。僱主有權監察該外傭是否真正離開。如果有違反這個規定就當刑事罪行處理。 這樣一來可以減少無良中介及別有用心外傭合作而故意要求被炒的理由。

2.在標準僱傭合約上訂明,所有外傭在合約期間懷孕,僱主有權決定立即解僱與否。為免外傭濫用酷刑聲請,標準合約上亦都訂明,不論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外傭都必須離開香港返回原居地, 這樣一來,外傭便清楚知道他們應該負有嘅道德責任,不可以再因為佢哋自己嘅不當行為作為藉口留在香港。

3.中介公司所收取嘅佣金必須定明,僱主在聘請外傭之後 6個月內,不論外傭自動辭職或者僱主因為外傭工作表現不滿意而辭退該外傭,中介公司必須退回最少一半佣金於傭主,這做法可以減少中介公司多次轉售外傭的情況,對僱主造成不公平現象。

4.訂立發牌制度;其實所有專業服務都應該納入發牌制度之內; 地產經紀,股票經紀,甚至保安員都需要通過考試去攞牌,40萬外傭嘅行為是關係都四十萬個家庭的福祉,所以我認為中介公司的負責人必須要通過考試去了解相關嘅法例及責任,才可以領取經營牌照。

5.制定一條獨立《外傭管理條例》 清楚列明僱主與僱員之間嘅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果出現虐待兒童及老人家或殘疾家庭人士, 罰則要比一般刑事罪行為高才有一定阻嚇力。

6.撇除政治因素,特區政府應該考慮放寬多些不同地區嘅人士來港做家庭傭工,這建議係可以增加外傭的供應來源,解決外傭不足嘅問題。

上述只係一個初步嘅建議,詳細細節待進一步研究。我認為政府應該因應環轉變而去全面檢討外傭的政策和相關嘅法例。40萬外傭已經是香港一個非常龐大嘅族群,政府必須嚴肅處理正視相關問題。

轉載自冼國林 Facebook

電影人,關心社會政局的時事評論員,K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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