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多年流弊 反對派部署借屍還魂 文:陳思靜

在《港區國安法》設立下,2019年呼風喚雨的黑暴勢力煙消雲散,英美勢力於顏色革命失敗後全面退潮,當時叱吒風雲的黑暴頭目收押的收押、逃亡的逃亡。這年來努力落實中央全面管治,對香港各選舉進行了深度改革,保證了「愛國者治港」的新常態。驟眼一看反對派失去了外國勢力的金援、又喪失了賴以生存的選舉土壤,表面上難起甚麼波瀾,但偏偏香港尚有「最後一片樂土」可供反對派苟活甚至「翻身」,而反動份子已取得先機進行布局和搶灘,那就是全港各大小規模的業主立案法團。

港英政府當年為了減低香港的管治成本,以及提升「高地價政策」抽取香港資金的效能,實行「大市場、小政府」的積極不干預政策,為刺激樓市和地價下放地方管治權力,大力鼓勵吸引各屋苑和物業成立法團。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組成,有一定的自主權力以及政治力量,最重要的是掌控著治下各業主的管理費收支運用,以及對公契規定下的地方管理權。在344章法例的加持下,業主立案法團的權力甚至凌駕區議會、分區會、防火會、滅罪會之上,某程度是一個「類自治」的組織,在一些公契包含的地方事務上連民政事務署也無可奈何。

當年港英政府為了盡快「甩手」,訂立建築物管理條例時對法例字眼相當寬鬆,例如為了迎合一些單棟式唐樓的需要,把一組法例套用在全港所有種類的私人物業,須知道不同的物業的業主人數差異巨大,一幢唐樓可能只有十多戶,但一個居屋屋苑的戶樓動輒千計,當中的公契細則差異很大,所能徵收和管理的管理費,以至可控的私人或公共地方範圍也非常不同。

寬鬆的法例加上缺乏監察機制,導致多年來有關法團的負面消息不斷,筆者隨便舉個例子:業主立案法團在「開標」時,只需要最少2個法團委員進行即場監察就算合法,法團可以拒絕任何其他人士(區議員也不行)參與開標的監察,可見當中的可操作空間有多大,政府又不欲重新把管理的責任揹上,對叢生的流弊閉閉一眼,多次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也只是小修小補,沒有動機個魄力把問題正視解決。反對派不乏多年經驗的前線地區工作者,他們深明法團條例的漏洞,也熟悉法團競選的規條和方法,看準機會趁虛而入其實也只是時間問題,現在他們打算奪取法團借屍還魂也只是剛好而已。

文:陳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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