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黎智英一干人等不存在「政治檢控」 文 : 朱家健

黎智英、李卓人、楊森分別被警方上門拘捕,驚動政界,驚奇的並不是因為他們的政治背景,而是為何案件調查那麼久,他們才被拘捕。據悉,黎李楊三人因參與非法集會而被捕,而黎智英另涉一宗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件。案件因正進行司法程序,現階段也不作太多評論。

律政司於翌日刊出了一篇名為《律政司就檢控決定的聲明》,明確表示:「任何人提出我們的檢控決定是受到不恰當的影響而作出,都是胡亂猜測和沒有事實根據。」《聲明》更進一步指出「律政司嚴格按照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而作出每一個檢控決定。律政司所有檢控決定都是以專業、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態度作出。律政司的檢控團隊一直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檢控人員不得受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群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的因素影響。不論涉案者的政治理念、訴求或背景,所有案件都會以相同手法處理。」

言下之意,律政司的檢控是基於法律和證據,並沒有任何的干預或政治目的。話口未完,已有政客捧着「政治檢控」的牌匾,既愚昧香港市民,更誤導外國官方機構和西方政客。有圖有真相,另加錄音和證人口供,證據確鑿,若然只要出口術一句「政治檢控」便能脫罪,逍遙法外,這還有皇法可言嗎?若律政司因「懼怕」政治,而作出選擇性檢控,甚至對某政治勢力不作出檢控,那麼這是人治,這才是有法不依,若反對派動輒以「政治檢控」來施壓,就是破壞香港法治基石。

更何況,香港紙媒、網媒都報道了三人參與的非法集會,這可不是否認便能置之度外的;《東方日報》多次報道了記者被恐嚇事件,先撇除此舉或涉妨礙新聞自由,更是對記者人身安全的實質恐嚇。 鐵證如山,可不是拿一句「政治檢控」就能作辯護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檢控人員一直秉持以上原則,以公平的態度來捍衞香港特區的司法公義。香港特區是沒有任何黃馬褂的,無論是漢奸主腦,還是傀儡走狗,打狗都不會看主人,檢控完全是看證據是否充分,與被告的政治立場、身份、地位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把「政治檢控」掛在口邊的人士,是否已抽離了自己本身的政治角度和考慮,客觀地檢視證據?如果沒有,他們也是破壞香港法治的幫兇!或許,他們已忘記,他們現在是身處香港已回歸的世代,並不是在英殖年代、當時仍存在「政治檢控」的時空。若果這班政客是想借藉着口喊「政治檢控」向律政司施壓,或引起「洋嘴炮」的越洋口誅筆伐,那麼請他們先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咬文嚼字吧。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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