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集會宜引入按金機制 文 : 朱家健

又搗亂!剛周日的集會又發生失控,繼而被警方腰斬集會,暴徒藉機大肆破壞,堵路、襲警、縱火,早在集會舉行前,防暴警察已在參與集會人士的隨身物品搜到抗爭工具,該等人士在被登記身份後獲放行,可見集會已可視為騷亂集結號,集會舉行地區附近的建築物則會遭遇不幸,集會日期和預計完結時間,則可能是暴亂的序幕。事實上,自去年六月起,不同的民間集會和遊行已被暴徒視作號召暴動的動員令。

如果集會未有向警方申請,或被警方反對,則強行舉行集會則是非法集會,屬可即時拘捕的違法活動;即使活動事先已向警方申請並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若警方在評估情況和現場秩序後,也有權終止集會活動。

警方向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條件,是主辦方須有效維持現場的人群秩序,並可向警方作出另一個遊行路線方向,而且主辦方有責任去提供足夠數目的糾察,以維持現場的人流進退有序,若警方在評估後認為集會將影響公共秩序和安全,即時決定終止集會也是合法合理。

可惜,香港的集會自由被濫用,不少政客為了增加知名度和曝光,竟然令大型集會遊行恆常化,既沒有為集會購買任何第三者責任保險,有的遊行集會更淪為政團政客籌募經費的黃金機會,有的遊行會被「港獨」亂黨騎劫;而大部分組織者會見勢色不對,在暴亂正醞釀和進行時,便即時宣布終止集會活動,嘗試與違法暴動割席,推卸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實,很多所謂組織者不負責任,只是報個名、掛個名,卻沒有履行其他組織者須肩負的責任,有些活動組織者居心不良,衝着敵對陣營而來,與對方所舉辦的民間活動爭奪場地,或集會的存在價值只旨在兩陣營造成潛在衝突;有的只在國慶和特區回歸日另類贈慶,牴觸了參與者的初衷,濫用香港的集會結社自由。

鑑於多次民間組織的集會遊行期間或完結完,有暴徒藉機滋事,並對活動所在建築物、商場和商品進行大肆破壞,嚇退消費者和途人,令他人蒙受巨額損失,筆者建議集會遊行組織者除了須替活動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更需要向警務處墊付按金,而這筆按金可以根據預計參與活動人數按比例收取,或警務處可要求活動組織者把這筆按金存放在指定的特區政府銀行帳戶,若活動順利完畢後,可在若干個工作天獲退回全額或指定金額按金,而若活動期間或完結後,有活動參與者對附近的公物、政府設施或私人財產,則按金會被充公並用作賠償物主的維修費用,筆者也建議如果集會遊行後,現場有塗鴉、雜物或大量垃圾,擬收取的按金也可被用作場地的清潔、清理和運輸費用。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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