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同的案例,不同的判決,或判決不按常理,這種不可預期性,增添了香港法律體制的奧妙!也令學習法律的學生懊惱。
又例如,部分涉刑事的案件,坊間常形容為「警察拉人、法官放人」,是法治是人治請自行定斷,但這未免撕碎了執法部門的士氣,甚至矮化了紀律部隊的尊嚴,部分刑事案件,明明是涉衝擊或破壞公眾秩序,卻硬被形容為政治案件,而被告又被「美化」為「政治犯」,或「英雄化」,過去,亦有案件的被告人更「莫名其妙」地被法官點名稱讚,令市民百思不得其解。
當年,筆者唸法律時,部分教科書形容,部分普通法系統的法官是「在象牙塔」,意即「不知民間疾苦」、與社會脫節。當年,讀書時,腦袋思考着很多問題,聖人或也有錯,難道法官是聖人嗎?難道法官是不會犯錯的?這也不是沒有邏輯的,若法官永遠是對的,則沒可能設有上訴機制,由上級法院重新聆訊,並由上訴法院推翻原訟法院判決的案例!那原訟法院法官的判決也是「對」嗎?如果判決永遠是對的,則案卷集不會常常出現“CORRIGENDUM” (判決錯誤更正)!若果香港法院安份守己沒越權限,則人大首次主動釋法的歷史已被改寫。
此外,法律教科書也會引用「具爭議性」的案例,供法律學生思考,部分判決的確在不是深思熟慮下所作出的,又或是基於當時社會發展某種原因下所作出的,然而,卻被法律教科書「釘在恥辱柱上」作經典教材。其實,法官也是一個平凡人,有七情六慾,有自己的思考,難道不會有疲勞或生病,而在程序上、標點符號上、文字上、語法上、串字上而作出偏離的決定或筆誤嗎?早前,曾聽聞因「法官有病」,而不適合審訊,要換人審訊,可見法官在體能上、生理上也只不過是一個普通人而已。
再說,法官也不一定是對的,這不是「藐視法庭」,而是普通常識和邏輯,在終審法院的判決,有時由三名或五名常任大法官/非常任大法官主審,未必會達成一致見解的,那麼,「被否定」的那位大法官,是否不勝任呢?他/她不是義務的,可是支取公帑發工資的!應否為其「異數」判決「問責」呢?
法官在司法系統的地位和職能舉足輕重,每一字一句都不宜輕率,因為是代表着法院和司法制度的尊嚴的。法院判決和判刑的尺度應有既定標準,不宜偏離,才有可預期性,要言之有理,才能令外界對司法系統的信心不被動搖。
法官的職責是根據法律和事實判案,不應涉政治,又或涉變相釐定或否定政府現行政策的決定或「建議」,甚至無中生有「創造」新政策,任何調整或扭曲了如早前涉同性平權的社會價值觀,也未免不太合適,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又或大老爺若在判決加了不必要的主觀個人意見,又或「無意識地」為個別被告辯護求情,「說者無心,聽者有意」,個別非必要的意見,或會令判決因而變得撲朔迷離,引來民間批評;所以,在法官崗位處理公務時,只宜做合適的事,這點是不能混淆的。
當一個普通人的言論超越了適當的職務和身份時,保護傘還適用嗎?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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