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人的境外案件 是法律?是政治?文 : 朱家健

城中最近有多宗案件,涉香港居民在境外遇到麻煩,包括面臨訴訟和刑期,我們在批評外國的「長臂管轄權」越權、干預內政和司法自主,但若特首甚至透過外交部駐港專員公署斡旋,是否會干預他國的司法獨立?又是否會弄巧成拙?

持香港特區護照的千億王國太子女涉過境加拿大被拘留;香港醫生涉在聯合國行賄被美國扣押及判刑;四名香港人涉在菲律賓藏毒而面臨終身監禁;兩名香港人涉在日本擅闖建築物縱火被捕;姑且勿論案件是否涉政治因素,法律要需講求證據,若證據充分、程序公允,只要的而且確犯了事,便需要承擔責任,不能因是外地人身份而獲開恩甚至大赦,這是法治和公義,不能厚此薄彼,這是法律基本原則。若涉案者是證據確鑿,罪有應得,則若搬特首出來向他國的司法部門或外交部門施壓,這真是把特首搬上枱。

雖然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但通常都只是官方約見駐港領事或撰封信反映陳述,表達關注而已,重大事務均需要國家外交部交涉,這是對口的做法,也言正名順。

當然,林鄭月娥或張建宗都似乎很隱晦,只禮貌地簡單強調若港人犯了事也應承擔責任、不干預他國司法系統的基本原則、去函以確保審訊公義公允等;其一因為林鄭也未掌握案件的來龍去脈,胡亂表態或損港府公信力,其二是法律問題法律解決,而非透過政治層面去處理;其三是特首在對外事務權限的制肘。若港人在外國被屈打成招,替他們出頭也是應有之義,但假若是「斷正」被捕和被判刑,是天經地義,特首也不能不分青紅皂白,否則是護短和助紂為虐,成為國際笑柄,所以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在處理港人涉境外犯事的個案,發言和回應都傾向謹慎。

其他國家的司法系統自有一套審訊和上訴制度,在遵守不干預他國內政和司法原則下,特首只能表達關注和敦促搜證合法和程序公義,香港居民若然在境外犯了罪,食得鹹魚抵得渴,理應承受刑責,不能因他國的刑期較重,而奢望能推翻刑期甚至控罪。

一般而言,未審訊的涉香港居民案件,均可要求安排公平的法律資源和翻譯。說實話,外交渠道也不方便去干預他國的審訊,即使特朗普的大嘴巴也曾公開作類似表述,在該國也有不少非議。

或許,涉案的香港居民可以以人道理由,申請保外就醫,又或可申請回到香港繼續服刑。又或如在日本的兩人,可聘請較有把握的律師求情。

其實很諷刺,在東南亞發生的某案件,政客抽水「講法律」;但在北美的發生兩宗案件,明眼人也看到應否「只講法律」,政客卻潛水,或浮出來「講政治」;日本發生的某案件,還是跟抽水政客「講法律」吧!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