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內地口岸區的執法問題 文 : 朱家健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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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九龍內地口岸區發生了三宗內地執法人員在邊檢執法的事件,一宗為香港居民涉嫌未有履行法院判決,而被內地邊檢人員截獲,內地法院人員接報抵站並帶回深圳南山法院;第二宗則為內地男子同樣未有履行法院判決而遭限制出境,因其案件性質而被內地法院人員押回深圳龍崗法院 ; 此外,另一宗是香港警方接獲女子報案、而案件在內地口岸區發生的風化案,鑑於案發地點的司法管轄權和搜證程序、罰則、執法權力等關係,香港警方建議報案人向內地公安求助。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一國兩制」下,西九龍高鐵站按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和批准合作安排,劃分為香港境內和內地口岸區,如遇刑事案件,自然受到案件發生的司法管轄地所在地的法律治理和保障。來港列車的乘客,無論是否香港居民,在過關抵香港特區的口岸區樓層前,在法律上均視為在內地境內,如車廂發生打鬥或盜竊等刑事罪行,由內地執法人員依法處理;同樣道理,在西九龍高鐵站進入內地口岸區通關前,執行香港特區法律,特區執法人員按香港法律辦事。若西九龍高鐵站發生事故,如有人暈倒或受傷,消防處的消防員及救護員在進入內地口岸區前,均須向內地先行通報。

舉一個例子,若在車廂內,停留也好,行駛也好,使用臉書等發布一些違反內地法律的訊息,如有足夠證據,內地當局已可對違法人士依法查辦。簡單而言,只要把西九龍高鐵站的內地口岸視為內地司法管轄區,正如羅湖口岸、皇崗口岸的執法,這邏輯淺易,容易理解。在內地口岸區所犯下的罪行,內地執法有執法權力,也可把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法院進行司法程序,與內地流程無異。

所以,所提及的疑似風化案,香港警方因應涉案現場,而建議疑似受害人到內地公安舉報,符合法律和程序,因為香港警方無權進入內地口岸區行使權力去調查、搜證和落口供。任何人士若在內地口岸區被襲擊或侵害,即時到同一司法管轄區的警崗報案也是最恰當的,若涉保險賠償,提供內地口岸區的報案紀錄也是最適合的。

除了刑事案件,內地口岸區執行內地法律,內地人員也可執行內地法院就民商案件的判決,對未有履行法院判決的人士採取拘留措施,也是體驗內地法律的依法而治,難道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任由該等人士逃之夭夭嗎?

說到底,內地口岸區「一地兩檢」的設立是「一國兩制」的合作安排,只要奉公守法,問心無愧,根本不怕兩地的執法人員,畢竟,不論是內地口岸區還是香港特區,任何人的權利均是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兩地同樣是保障良民的司法管轄區。

文 : 朱家健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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