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配合外交反制,不違《基本法》 文 : 文兆基

外交部日前表示,中方針對美方打壓中國媒體駐美國機構的行為,宣布採取多項反制措施,要求美國之音、《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及《時代周刊》5家美國媒體駐華分社,申報在中國境內所有工作人員的財務資料。另外,《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華盛頓郵報》4天內需申報年底前記者證到期的美籍記者名單,並於10日內交還記者證,今後不得在中國,包括港、澳擔任記者工作。

為此,香港外國記者會發聲明,指根據《基本法》,所有工作簽證的審批,應由入境處獨立決定,若相關制度有變,將嚴重侵蝕一國兩制原則,促請香港政府應即時澄清現時處理情況,並保證在港工作的外籍記者將繼續在不受中國政府干預下,獲批工作簽證。另一方面,本港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批評,反制措施範圍涵蓋香港是違反《基本法》,損害新聞自由。

不諱言的說,不論外國記者協會還是莫乃光的說法,均屬混淆視聽。根據《基本法》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可見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本來便不包含外交方面的事宜。因此,外交部作為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主管外交事務的組成部門,她所作出的反制措施,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只能作出配合,根本不能視作所謂的「干預」。

至於工作簽證的審批,《基本法》第154條雖訂明:「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但這是不涉及外交層面下的一般情況。當中央因為外交的關係,對於某些外國人的工作簽證施加限制,特區便須基於《基本法》第13條的規定,配合中央的外交決策和措施。特區政府若是作出違背中央外交決策的行為,才是違反一國兩制原則。

除此之外,《基本法》第27條雖保障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第41條又規定香港特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但大家需要注意「依法」二字。當中央根據《基本法》第13條行使外交權,因外交理由限制某些外國人不能取得工作簽證,他們便沒有前往香港工作的合法理由。所謂新聞自由,不包含外國人在境內非法從事新聞工作的權利。

最後不得不說,外交部作出反制措施的原因,乃是美國早前將5家中國媒體駐美機構採取人數限制措施,變相大量「驅逐」中國記者。由此可見,美國打壓中國記者的採取在先,中方被迫作出反制。外國記者會或莫乃光若是真心維護那些美國記者的採訪權益,應叫美國停止打壓中國記者,中方自然會取消這項外交反制了!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