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意圖罪,是泛民保留下來的! 文 : 文兆基

《文滙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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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無視法庭禁制令,於網上轉發一名被網民「起底」的警察個人資料,並聲稱對方曾開槍導致印尼記者眼部受損,結語中則附有「以眼還眼」字句。及後,警方以鄭麗琼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第十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將其拘捕。

鄭麗琼被捕後,反對派為了包庇對方,一如既往地提出一大堆似是而非的觀點,意圖混淆視聽,譬如聲稱「煽動意圖罪」已經「過時」,屬於殖民地時代留下來的「惡法」,又指法例損害港人言論自由,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

其實,煽動意圖罪作為一條成文法,並沒寫明任何其生效時限,只有在第11條列明了半年的起訴時限。換句話說,條文一日未被立法會廢除,或者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判定為違反《基本法》而宣告失效,條文便一直有效。只要控方符合第11條所列明的法律程序,在被告作案後的六個月內,取得律政司司長的書面同意,便不存在所謂的「過時」問題。

此外,《基本法》第39條雖列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在港適用部分繼續有效,但是不論《公約》本身,還是為了實施《公約》而訂立的《人權法》均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訂明言論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由此可見,泛民中人假「言論自由」之名,質疑現行「煽動意圖罪」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根本是站不住腳。更加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假定「煽動意圖罪」有其修訂乃至廢除的必要,港府在2003年推動廿三條立法時,其實便曾在「藍紙草案」中,建議廢除現行的「煽動意圖罪」。

諷刺的是,政府提出的廿三條立法草案,遭到了泛民主派的反對,而他們反對的其中一個理由,便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早有叛逆、煽惑離叛、煽動意圖等等的定義和條文,所以立法沒有迫切性。

換句話說,這一條煽動意圖罪,是泛民積極保留下來的!若不是他們當年反對廿三條立法,這一條泛民口中的所謂「惡法」,早已不復存在了!

文 : 文兆基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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